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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XSW
0001
S-2019
肉制品冻干粉
2019
肉制品
干粉
备案号:QB64/0463S-2019 Q/JXSW 宁夏金旭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XSW 0001S2019 肉制品冻干粉 2019 10-28 发布 2019 10-28 实施 宁夏金旭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 布 Q/JXSW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宁夏金旭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金旭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晓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JXSW 0001S2019 1 肉制品冻干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制品冻干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牛羊肉或其副产品为原料,经清洗、熟制、真空冷冻干燥、打粉,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肉制品冻干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牛羊肉及其副产品应符合GB 2707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Q/JXSW 0001S2019 2 表1(续)项 目 指 标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 态 呈粉末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肉制品 肝脏制品 肾脏制品 水分,%10.0 蛋白质,%50.0 铅(Pb),mg/kg 0.5 总砷,mg/kg 0.5 镉(Cd),mg/kg 0.1 0.5 1.0 铬(以Cr计),mg/kg 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3.4 微生物指标 3.4.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按 GB 2726 规定执行。3.4.2 致病菌按 GB 29921 肉制品规定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5.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5.3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检验。5.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5.5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5.6 镉按 GB 5009.15 规定方法检验。5.7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方法检验。5.8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方法检验。5.9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按 GB 2726 规定方法检验。5.10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Q/JXSW 0001S2019 3 6.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7.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7.3 运输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7.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