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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XNX
0001
S-2019
芝麻调和油
2019
芝麻
调和
Q/JXNX 晋 江 市 旭 年 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XNX 0001S2019 代替 Q/JXNX 0001S-2016 芝麻调和油 2019-04-01 发布 2019-04-20 实施 晋江市旭年香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NX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JXNX 0001S-2016芝麻调和油的修订。本标准与Q/JXNX 0001S-2016芝麻调和油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表 2 理化指标”修改“铅”的限量;“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试验方法”中的检验方法标准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进行更新;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晋江市旭年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晋江市旭年香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晋江市旭年香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张开俊。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JXNX 0001S-2016芝麻调和油 本标准历次发布版本:Q/JXNX 0001S-2016芝麻调和油,2016 年 4 月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NX 0001S2019 1 芝麻调和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和油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油、大豆油为原料,经调配、过滤、灌装而成的芝麻调和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5 大豆油 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NX 0001S2019 2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 的规定。3.1.2 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棕色或棕黄色 透明度 澄清、透明 气味、滋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0.1 不溶性杂质/(%)0.10 酸价(KOH)/(mg/g)3 过氧化值/(g/100g)0.25 溶剂残留量/(mg/kg)20 铅(以 Pb 计)/(mg/kg)0.1 总砷(以 As 计)/(mg/kg)0.1 苯并a芘/(g/kg)10 黄曲霉毒素 B1/(g/kg)10 乐果/(mg/kg)0.05a 氯丹/(mg/kg)0.02 a该限量为临时限量。注:其他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NX 0001S2019 3 应符合 GB 8955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4.1.1 色泽、气味及滋味 按GB/T 5009.37的规定执行。4.1.2 透明度 按GB/T 5525的规定执行。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 5009.236的规定执行。4.2.2 不溶性杂质 按GB/T 15688的规定执行。4.2.3 酸价 GB 5009.229的规定执行。4.2.4 过氧化值 GB 5009.227的规定执行。4.2.5 溶剂残留量 按GB 5009.262的规定执行。4.2.6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4.2.7 总砷 按GB 5009.11的规定执行。4.2.8 苯并a芘 按GB 5009.27的规定执行。4.2.9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的规定执行。4.2.10 乐果 按GB/T 5009.20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NX 0001S2019 4 4.2.11 氯丹 按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4.3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瓶,随机抽取20瓶进行检验。其中10瓶用于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另10瓶留样备用。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此出厂检验可委托检验)。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6.1 标志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XNX 0001S2019 5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及 GB 2716 中第 4 章的有关规定。6.1.2 外包装箱上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GB 4806.5或国家相关食品容器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中,产品距墙、离地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6.4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