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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ZY 0037 S-2022 灵芝罗汉果菊花茶 (袋泡代用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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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ZY 0037 S-2022 灵芝罗汉果菊花茶 袋泡代用茶 2022 灵芝 罗汉果 菊花茶 袋泡代 用茶
注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ZY Q/JZY 0037S-2022 灵芝罗汉果菊花茶(袋泡代用茶)2022-02-22 发布 2022-02-22 实施 开平健之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开平健之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7008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3月3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ZY 0037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开平健之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克勇、梁晋谊、许银秀、胡燕燕、周敬豪、谭毅峰。Q/JZY 0037S-2022 1 灵芝罗汉果菊花茶(袋泡代用茶)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灵芝罗汉果菊花茶(袋泡代用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灵芝、罗汉果、菊花为原料,经挑选除杂、粉碎过筛、拼配、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或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5436 热封型茶叶滤纸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灵芝为多孔菌科真菌赤芝Ganoderma lucidum(Leyss.ex Fr.)Karst.的干燥子实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2 罗汉果、菊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Q/JZY 0037S-2022 2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观 具有其固有的色泽,无劣变、霉变、无杂质 汤色 具有其固有的汤色 香气 具有其固有的香气,无异气味 滋味 具有其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3.3 标志性成分 标志性成分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标志性成分 项 目 指 标 多糖(以干燥品计),%0.50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2.0 总灰分,%8.0 铅(以 Pb 计),mg/kg 4.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5 二氧化硫,mg/kg 100 六六六,mg/kg 0.2 滴滴涕,mg/kg 0.2 三氯杀螨醇,mg/kg 1.0 氰戊菊酯,mg/kg 0.5 敌敌畏,mg/kg 0.1 乐果,mg/kg 0.2 毒死蜱,mg/kg 0.2 克百威,mg/kg 0.1 三唑磷,mg/kg 0.2 乙酰甲胺磷,mg/kg 0.1 杀螟硫磷,mg/kg 0.5 注:其他农残指标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Q/JZY 0037S-2022 3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样品适量,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眼看、鼻嗅、品尝等方法进行检验 5.2 多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灵芝项下“含量测定 多糖”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水分 按照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总灰分 按照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铅 按照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总砷 按照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镉 按照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5.8 二氧化硫 按照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 5.9 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敌敌畏、乐果、毒死蜱、克百威、三唑磷、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 按照NY/T 761 规定的方法测定 5.10 净含量 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照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标志性成分以及理化指标中的水分、总灰分。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国家质量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d)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Q/JZY 0037S-2022 4 e)长期(超过六个月)停产后,恢复生产时;f)更换主要设备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指标项目。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成品按批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抽样数量不少于 200g,并且不得少于 3 倍检验量样品。型式检验抽样量按相关检验机构的检测要求提供。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其标签内容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公司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产品执行标准等。产品的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6388 及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采用复合膜时,应符合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的要求。产品的内包装材料采用热封型茶叶滤纸时,应符合GB/T 25436热封型茶叶滤纸的要求。大包装用符合卫生标准的瓦楞纸箱,包装纸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防潮、防晒、防破损和防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产品必须贮存在干燥、清洁、卫生、通风的仓库内,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 10 厘米以上,离墙 20 厘米以上。严禁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或其它杂物混存。7.5 保质期 符合 7.4 的贮存条件下,本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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