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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RT 0016 S-2021 老苗医®折耳根植物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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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RT 0016 S-2021 老苗医®折耳根植物饮品 2021 老苗医 174 耳根 植物 饮品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RTQ/JRT 0016S-2021老苗医折耳根植物饮品2021-08-01 发布2021-08-15 实施黔西南吉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JRT 0016S-2021I前言本文件根据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文件由黔西南吉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由黔西南吉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 燕。Q/JRT 0016S-20211老苗医折耳根植物饮品1范围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老苗医折耳根植物饮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黔西南吉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饮用水、折耳根(鱼腥草)、薏苡仁、黄精、菊花、罗汉果、柠檬为原料,经净选、粉碎、提取(压榨)、浓缩(过滤)后,添加适量冰糖、柠檬酸等辅料,经稀释、调配、灭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老苗医折耳根植物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00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B/T 1174多晶体冰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管量办法国家质检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Q/JRT 0016S-202123.1 原辅料要求3.1.1 冰糖应符合 QB/T 1174 的规定。3.1.2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3 柠檬应外观完成、成熟适度、无腐烂变质,并符合相应管理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的规定 GB 5749 的规定。3.1.5 折耳根(鱼腥草)、薏苡仁、黄精、菊花、罗汉果应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6 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组织状态液体,静置后允许少量沉淀。色泽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气味和滋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Pb)mg/L0.3a锡(Sn)mg/kg130a锌、铜、铁总和,mg/L20a仅适用于金属灌装产品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a采样方案及b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29921 的规定执行。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按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JRT 0016S-20213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试验方法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按感官品评法进行评定。4.2 理化指标4.2.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2.2 铜按 GB 5009.13 规定的方法检验。4.2.3 锌按 GB 5009.14 定的方法检验。4.2.4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验。4.2.5 铁按 GB 5009.90 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 和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 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每批抽样应不少于 16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4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 1 份留样。净含量检查按照 JJF 1070 要求抽样。5.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或商业无菌(易拉灌装)、净含量。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 3.2-3.6 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Q/JRT 0016S-202145.5 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为合格品。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用备检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结果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材料包装。产品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 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6.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不得以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托盘(架)。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金属灌装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其他包装产品保质期为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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