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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ZW
0003
S-2021
风味果冻
2021
风味
果冻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ZWQ/JZW 0003S-2021风味果冻2021-01-20 发布2021-01-20 实施潮州市金正旺食品有限公司发布ICS:备案号:备案号:44510137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2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ZW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潮州市金正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锡桐。本标准于2021年01月20日首次发布。Q/JZW 0003S-20211风味果冻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果冻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果葡糖浆、白砂糖、魔芋粉、椰纤果、卡拉胶、柠檬酸、柠檬酸钠、DL-苹果酸、甜蜜素、安赛蜜、阿斯巴甜、山梨酸钾、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诱惑红、亮蓝、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包装工序加工而成的风味果冻,配以果酱、食用葡萄糖和植脂末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2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GB 1886.2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GB 1886.2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T 4789.2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 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22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JZW 0003S-20212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92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T 22474果酱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55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用香精QB/T 4791植脂末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494魔芋粉NY/T 1522椰子产品 椰纤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3.1.3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4果葡糖浆、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3.1.5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3.1.6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3.1.7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3.1.8椰纤果应符合 NY/T 1522 的规定。3.1.9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3.1.10果酱应符合 GB/T 22474 的规定。3.1.11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1.12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3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 的规定。3.1.14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15胭脂红应符合 GB 1886.220 的规定。3.1.16日落黄应符合 GB 6227.1 的规定。3.1.17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3.1.18亮蓝应符合 GB 1886.217 的规定。3.1.19诱惑红应符合 GB 1886.222 的规定。3.1.20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21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规定。3.1.23以上所有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规定。表 感官要求Q/JZW 0003S-20213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无异常色泽气味及滋味具有近似水果鲜果之香气,香气较协调柔和,味感较纯正、爽口、酸甜适口,无异味性状呈凝胶状、透明质软,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糖(以还原糖计),%10.0铅(以 Pb 计),mg/kg0.4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2103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20酵母/(CFU/g)20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4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 19299规定的方法进行。5.2理化指标5.2.1总糖按GB 5009.7、GB 5009.8规定的方法检验。5.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大肠菌群Q/JZW 0003S-20214按 GB 4789.3 平面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3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公斤,抽样数量为2千克,分成2份,1份为检验用,1份备查。6.3检验分类产品分为原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原料入库检验所有原辅材料须经企业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6.3.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总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3型式检验6.3.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3.2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6条及标签。6.3.4判定规则6.3.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3.4.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4.3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7.1包装7.1.1包装容器采用聚脂成型杯或复合食品包装袋进行包装,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符合 GB 4806.6、GB 4806.7 或 GB 9683 的要求。7.1.2最小食品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7.1.3运输包装应采用 GB/T 6543 规定的瓦愣纸箱。7.2标签、标志7.2.1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Q/JZW 0003S-202157.2.2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GB 19299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产品标准号、产地、贮存方法、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阿斯巴甜的产品应同时标注“含苯丙氨酸”。7.2.3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 3mm。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可采用下列方式标示,例如:“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7.3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并离墙离地不少于 25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