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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QY 0005 S-2020 食用调味油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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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QY 0005 S-2020 食用调味油系列 2020 食用 调味 系列
江 苏 全 盈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QY 0005S-2020 食用调味油系列 2020-12-16 发布 2021-01-18 实施 江苏全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JQY 代替 Q/JQY 0005S-2017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46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1-0 7 Q/JQY 0005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JQY 0005S-2017食用调味油系列 本标准与 Q/JQY 0005S-2017食用调味油系列版本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芝麻、酿造酱油、调味料酒、辣椒红、辣椒油树脂等原辅料;删除了特丁基对苯二酚、二丁基羟基甲苯、丁基羟基茴香醚三种抗氧化剂;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酸价的出厂检验项目指标。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中理化指标“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关于“调味品”中“铅(以 Pb 计)1.0mg/kg”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全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华根、李笑雨、陶颖。本标准于 2016 年 9 月首次发布,2017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2020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 Q/JQY 0005S-2020 1 食用调味油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系列的命名规则、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或食用动物油脂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中香辛料(罂粟、藏红花除外)、芝麻、酿造酱油、调味料酒、辣椒红、辣椒油树脂、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维生素 E,经预处理、调配、精炼、淋油、包装而成的非即食型食用调味油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多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86.2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E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1761 芝麻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 S Q B Q/JQY 0005S-2020 2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86 酿造酱油 SB/T 10416 调味料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命名规则 3.1 以“香辛料名称”+“调味油”或“油”命名。例如:以食用植物油或食用动物油脂为原料,添加辣椒的产品命名为“辣椒调味油”或“辣椒油”。3.2 以“产品的主导风味名称”+“调味油”命名。例如:以麻辣风味为主导风味的产品命名为“麻辣调味油”。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规定。4.1.2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4.1.3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中香辛料(罂粟、藏红花除外)应符合 GB/T 15691的规定,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4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5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1.6 维生素 E 应符合 GB 1886.233 的规定。4.1.7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2006 的规定。4.1.8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4.1.9 调味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4.1.10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4.1.11 辣椒油油树脂应符合 GB 28314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各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组织形态 透明油状液体。香气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J S Q B Q/JQY 0005S-2020 3 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及挥发物/(g/100g)25.0 GB 5009.236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3 GB 5009.227 总砷(以As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0.9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g/kg)10 GB 5009.22 苯并(a)芘/(g/kg)10 GB 5009.2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规定 4.4 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出厂检验的样本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3 包,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指标、留样。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净含量检验用样本另计。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出具产品报告后方可出厂。5.3.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4.2-4.5 的全部项目。5.4.2 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年进行两次型式检验。5.4.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当工艺、原料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J S Q B Q/JQY 0005S-2020 4 5.5 判定规则 5.5.1 产品经检验,所有项目指标符合本标准规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5.5.2 产品经检验,若有不合格项,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目,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6.1.2 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轻装轻、防雨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具有防蝇、防虫、防鼠的常温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产品应离地离墙分类堆放,应有垫离架,离地 10cm,,离墙 20cm.。7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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