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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SP
0008
S-2021
调味油
2021
调味
注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YSP Q/JYSP 0008S-2021 调味油 2021-07-25 发布 2021-09-01 实施 广州金益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金益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0975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YSP 0008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由广州金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金益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立、欧国辉。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JYSP 0008S-2021 1 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调味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H/T 1139 洋葱 GH/T 1142 花椒 GH/T 1172 姜 GH/T 1194 大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JYSP 0008S-2021 2 NY/T 455 胡椒 NT/T 2111 绿色食品 调味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2009年第18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2020版 第二部 3 产品分类 3.1 芝麻调味油 以芝麻油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植物油,添加或不添加适量食品用香精,经过滤、调配、包装而成的调味油。3.2 辣椒调味油 以辣椒油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植物油,添加或不添加适量食品用香精,经过滤、调配、包装而成的调味油。3.3 花椒调味油 以花椒油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植物油,添加或不添加适量食品用香精,经过滤、调配、包装而成的调味油。3.4 香葱调味油 以香葱油主要为原料,添加食用植物油,添加或不添加适量食品用香精,经过滤、调配、包装而成的调味油。3.5 芥末油调味油 以芥末油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植物油,添加或不添加适量食品用香精,经过滤、调配、包装而成的调味油。3.6 火锅调味油 以食用动物油为主要原料,添加一种或多种辅料:食用植物油、鱼油、起酥油、八角、洋葱、月桂叶、白果、辣椒、花椒、胡椒、芝麻、甘草、桂皮、小茴香、八角茴香、大蒜、姜、山楂、甘草、肉豆蔻、肉桂,添加或不添加适量食品用香精,经提取或不提取、过滤、调配、包装而成的调味油。4 技术要求 Q/JYSP 0008S-2021 3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4.1.2 辣椒油、花椒油、香葱油、芥末油应符合NY/T 2111的要求。4.1.3 鱼油应符合SC/T 3502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2009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的要求。4.1.4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GB 10146的要求。4.1.5 洋葱应符合GH/T 1139-2017的要求。4.1.6 大蒜应符合GH/T 1194的要求。4.1.7 姜应符合GH/T 1172的要求。4.1.8 花椒应符合GH/T 1142的要求。4.1.9 胡椒应符合NY/T 455的要求。4.1.10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要求。4.1.11 八角、月桂叶、白果、辣椒、甘草、桂皮、小茴香、八角茴香、山楂、甘草、肉豆蔻、肉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2020版 第二部的要求。4.1.1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要求。4.1.13 所有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芝麻调味油 辣椒调味油 香葱调味油 芥末调味油 火锅调味油 形态 液态 气味、滋味 具有芝麻油香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有辣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具有香葱油香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具有芥末油香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具有牛油香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色泽 浅黄色至棕色 浅红色至红棕色 浅黄色至黄色 浅黄色至黄色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检测方法:取适量试样置于烧杯中,在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JYSP 0008S-2021 4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水分及挥发物,g/100g 0.10 GB 5009.236 酸价(KOH)(以脂肪计),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总砷(以 As 计),mg/kg 0.1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09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g/kg 10 GB 5009.22 苯并(a)芘,g/kg 10 GB 5009.27 4.4 食品添加剂要求 4.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签发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Q/JYSP 0008S-2021 5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00m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产品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400m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 4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标识。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Q/JYSP 0008S-2021 6 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2009年第18号公告 中标签标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至少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藏条件、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地。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采用塑料瓶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GB 4806.9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使用清洁卫生、有防尘、防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重压。7.4 贮存 7.4.1 产品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应离墙离地存放,不得直接放在地面或不清洁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发挥、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