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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NLK
0001
S-2021
固态调味料
2021
固态
调味料
Q/JNLK0001S2021静 宁 县 绿 康 粉 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JNLK静静宁宁县县绿绿康康粉粉条条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2021-03-01 发布2021-03-01 实施固态调味料Q/JNLK0001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 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8 保质期 4附录A5Q/JNLK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静宁县绿康粉条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省军本标准于2021年03月0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JNLK0001S20211固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粉、花椒粉、香辛料、食用盐、味精、白砂糖为原料,辅以酸水解植物蛋白复合调味料、酱油粉、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牛肉粉香精),经调配、混合、搅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方便即食产品配套用固态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91花椒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SB/T 11194方便面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JNLK0001S20212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1.2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1.3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1.4辣椒粉: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1.1.5 花椒粉: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3.1.1.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2 辅料3.1.2.1 牛肉粉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2.2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1886.171的规定。3.1.2.3酱油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3.1.2.4 酸水解植物蛋白复合调味料:应符合GB 31644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GB 31644滋味和气味具有产品特有鲜香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颗粒和粉末状固态。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0.0GB 5009.3氯化物(以 Cl-计),%56GB 5009.44谷氨酸钠,g/100g8GB 5009.43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0.9GB 5009.123-氯-1,2-丙二醇,mg/1.0GB 5009.191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Q/JNLK0001S20213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210010000GB 4789.10 第二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注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呈味核苷酸二钠、牛肉粉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瓶(袋),10瓶(袋)用于检验,10瓶(袋)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氯化物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Q/JNLK0001S20214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Q/JNLK0001S20215附 录 A(规范性附录)酱油粉的质量要求A.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A.1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黄褐色将样品内容物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气味和滋味具有浓郁酱香,鲜香醇厚组织状态松散粉末、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A.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A.2 的规定。表 A.2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5.0GB 5009.3总氮/(%)2.0GB 5009.5氨基酸态氮/(%)1.0GB 5009.235氯化钠/(%)40GB 5009.44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A.3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A.3 的规定。表 A.3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10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g)3.0GB 4789.3致病菌不得检出GB 4789.4/GB 47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