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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JDS 0001 S-2019 半固态复合调味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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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JDS 0001 S-2019 半固态复合调味酱 2019 固态 复合 调味
Q/LJDS0001S-2019222192S-20192019072520220724*Q/LJDS备案号:222192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07 月 24 日龙井市华龙大苏苹果专业农场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JDS0001S-2019半固态复合调味酱2019-06-15 发布2019-06-15 实施龙井市华龙大苏苹果专业农场有限公司发发布布Q/YHLDS0001S-20191半固态复合调味酱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发酵制品(黄豆酱、辣椒酱)、糯米粉、水(或不添加)为原料,辅以辣椒粉、食用盐、食糖、麦芽糖、味精、苹果汁、苹果酵素、碳酸饮料(汽水)、牛肉粉调味料、芝麻油、香辛料(大蒜(大蒜粉)、芝麻(芝麻粉)、食品用香精香料中的两种或多种,经原料前处理、清洗、挑选、粉碎、蒸煮、调配、发酵、灭菌、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预包装半固态复合调味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芝麻油GB/T 10792碳酸饮料(汽水)GB/T 11761芝麻Q/YHLDS0001S-20192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0883麦芽糖GB/T 23183辣椒粉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SB/T 10513牛肉粉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分类产品按原料不同可分为:辣椒酱、包饭酱、苹果辣椒酱。3.1 辣椒酱以黄豆酱、辣椒粉、水为原料,辅以糯米粉、麦芽糖、牛肉粉调味料、味精、食用盐、食糖经原料前处理、清洗、挑选、粉碎、蒸煮、调配、发酵、灭菌、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预包装半固态复合调味酱。3.2 包饭酱以黄豆酱、辣椒酱、麦芽糖为原料,辅以食糖、碳酸饮料、大蒜、牛肉粉调味料、芝麻、芝麻粉、辣椒、芝麻油、味精经原料前处理、清洗、挑选、粉碎、蒸煮、调配、发酵、灭菌、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预包装半固态复合调味酱。3.3 苹果辣椒酱以黄豆酱、糯米粉、苹果汁、苹果酵素、水、食糖、牛肉粉调味料、味精、食用盐、辣椒粉、麦芽糖经原料前处理、清洗、挑选、粉碎、蒸煮、调配、发酵、灭菌、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预包装半固态复合调味酱。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 黄豆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4.1.2 辣椒酱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Q/YHLDS0001S-201934.1.3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4.1.4 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4.1.5 糯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6 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4.1.6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7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8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9 牛肉粉调味料应符合SB/T 10513的规定。4.1.10 碳酸饮料应符合GB/T 10792的规定。4.1.11 香辛料调味品(大蒜(大蒜粉)、芝麻)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12 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3的规定。4.1.13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呈黄褐色至深褐色或淡红色至暗红色取试样适量,搅拌均匀后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体态,用嗅觉鉴别其气味,用舌尖品尝其滋味。滋、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气味,咸味、甜味、辣味等,无霉变,无异味组织形态浓稠状半固态酱体,不流动的软膏状酱体或固液混合酱体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90GB 5009.3氨基酸态氮(以氮计),0.05GB 5009.235食盐(以氯化钠计),15.0GB 5009.44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5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4.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Q/YHLDS0001S-20194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大肠菌群c,CFU/g5210102GB 4789.3平板计数法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25g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2102104GB 4789.10 第二法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7.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袋且不低于 30kg,抽样数量为不少于 10 袋,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样品应保存于 04。7.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Q/YHLDS0001S-201958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8.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辣椒酱、包饭酱、苹果辣椒酱配料表(原料):辣椒酱:黄豆酱、辣椒粉、水、糯米粉、麦芽糖、牛肉粉调味料、味精、食用盐、食糖。包饭酱:黄豆酱、辣椒酱、麦芽糖、食糖、碳酸饮料、大蒜、牛肉粉调味料、芝麻、芝麻粉、辣椒、芝麻油、味精。苹果辣椒酱:黄豆酱、苹果汁、苹果酵素、水、糯米粉、食糖、牛肉粉调味料、味精、食用盐、辣椒粉、麦芽糖净含量/规格:按定货要求制定其净含量,定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委托方和受委托生产方:按委托协议标注8.2营养成分表预包装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要求和表 4 的规定表 4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gNRV%能量342kJ4%蛋白质0.6g1%脂肪1.9g3%碳水化合物15.4g5%钠2610mg131%9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5、GB 4806.7、GB 4806.10 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10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暴晒,雨淋;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装轻卸。Q/YHLDS0001S-2019611贮存成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阴凉、并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的仓库或 04冷藏库中(具体以产品标签标识为准),隔墙离地 20cm 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12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期限以产品标签标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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