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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SW
0001
S-2019
益生菌粉
2019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LSWQ/JLSW 0001S-2019代替Q/JLSW 0001S-2016益生菌粉2019-03-18 发布2019-04-18 实施深圳市均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16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8日Q/JLSW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中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代替 Q/JLSW 0001S-2016益生菌粉。本标准与 Q/JLSW 0001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的修订;根据 GB 16740 修订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深圳市均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深圳市均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艮霞。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6 年 07 月 08 日,首次修订日期:2019 年 03 月。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JLSW 0001S-2016。Q/JLSW 0001S-20191益生菌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益生菌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嗜酸乳杆菌冻干粉、动物双歧杆菌冻干粉、低聚果糖、膳食纤维、全脂奶粉、橙粉、二氧化硅为原料,经过筛、混合、分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益生菌粉,其标志性成分为嗜酸乳杆菌、双歧杆菌、低聚果糖,本品具有调节肠道菌群、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3528低聚果糖GB 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NY/T 1884绿色食品 果蔬粉QB/T 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YBB 00192002双向拉伸聚丙烯/低密度聚乙烯药用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监发1996第 38 号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计委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的公告Q/JLSW 0001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嗜酸乳杆菌冻干粉、动物双歧杆菌冻干粉应符合 QB/T 4575 和卫计委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的公告的要求。3.1.2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GB 15203 的要求。3.1.3膳食纤维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3.1.4全脂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3.1.5橙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要求。3.1.6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要求。3.1.7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1.8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白色至浅粉色滋味、气味具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性状粉末状,无吸潮、结块、潮解现象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保健功能调节肠道菌群(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具有调节肠道菌群的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3.4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标志性成分项目指标嗜酸乳杆菌,cfu/100g5.0109双歧杆菌,cfu/100g1.01010低聚果糖,g/100g12.53.5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6.0灰分,%4.0铅(以 Pb 计),mg/kg1.9总砷(以 As 计),mg/kg1.0总汞(以 Hg 计),mg/kg0.33.6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大肠菌群,MPN/g0.92霉菌和酵母,cfu/g50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Q/JLSW 0001S-20193沙门氏菌0/25g3.7食品添加剂要求3.7.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7405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 16740的规定执行。5.2标志性成分5.2.1嗜酸乳杆菌、双歧杆菌按GB 4789.3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低聚果糖按GB/T 23528规定的方法测定。5.3理化指标5.3.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2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总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4微生物指标5.4.1大肠菌群按GB 4789.3MPN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2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4.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5.4.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出厂检验Q/JLSW 0001S-201946.3.1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3.2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水分、灰分、标志性成分、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3.7、3.8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5抽样方法及数量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每批样品抽取12个独立包装产品,分成两份,一份作为检验用,一份作为复检留样用。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6.6.3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5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销售包装的标签按 GB 7718 的规定,并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7.2标志产品包装箱上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毛重和净重(kg)、箱体尺寸(LWHcm)、商标、制造者名称、地址、怕湿、防晒、堆码极限、收发货标志、天蓝色保健食品标识,并分别符合GB/T 191的规定。7.3包装7.3.1产品规格 1.5g/袋,本产品采用符合 YBB 00192002 的复合膜、袋包装,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6543 的要求,包装材料使用前须经严格检验,合格后经清洗、消毒后使用。7.3.2包装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4运输7.4.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4.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4.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4.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5贮存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贮存,应密封放置于阴凉干燥处或冷藏保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3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Q/JLSW 0001S-20195附录 A(规范性附录)原料质量要求A1 膳食纤维应符合下表 A1 的相应规定。表 A1 膳食纤维质量要求项目指标外观白色粉末滋味、气味无甜味,无异味水溶液清晰外加物无外加物总膳食纤维含量,%85水分,%6.0灰分,%0.2PH(10%水溶液)46重金属(以 Pb 计),mg/kg5.0砷(以 As 计),mg/kg1.0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100g40霉菌,CFU/g50酵母,CFU/g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注:本质量要求来源于松谷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膳食纤维产品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