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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J 0018 S-2019 花香米酒(露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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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J 0018 S-2019 花香米酒露酒 2019 花香 米酒 露酒
ICS备案号:Q/JJ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JJ 0018S2019花香米酒(露酒)2019-04-08 发布2019-05-01 实施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06017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31日Q/JJ 0018S2019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关美玲、何松贵、崔汉彬、刘幼强、郭锦宁、方毅斐。本标准于2019年4月8日首次发布。Q/JJ 0018S20192花香米酒(露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香米酒(露酒)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米酒基酒为原料,加入可食用植物重瓣红玫瑰、菊花、桂花、茉莉花、槐花、茶叶、荷叶、淡竹叶、薄荷、桑叶、桑椹、橘皮的鲜品或干制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然后蒸馏或浸提、过滤获得酒液,再与米酒基酒进行组合勾调、储存、包装而成的具有花香等植物香气和米香复合香气,酒精度在8%vol60%vol的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酒及其配制酒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6289豉香型白酒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Q/JJ 0018S20193米酒基酒以水和大米为原料,采用酒曲作为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陈酿而成的基酒。4分类产品按工艺分为:复蒸馏型:以米酒基酒为原料,加入可食用植物重瓣红玫瑰、菊花、桂花、茉莉花、槐花、茶叶、荷叶、淡竹叶、薄荷、桑叶、桑椹、橘皮的鲜品或干制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然后蒸馏获得酒液,再与米酒基酒进行组合勾调、储存、包装而成的具有花香等植物香气和米香复合香气,酒精度在8%vol60%vol的配制酒。浸提型:以米酒基酒为原料,加入可食用植物重瓣红玫瑰、菊花、桂花、茉莉花、槐花、茶叶、荷叶、淡竹叶、薄荷、桑叶、桑椹、橘皮的鲜品或干制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直接浸泡,然后过滤获得酒液,再与米酒基酒进行组合勾调、储存、包装而成的具有花香等植物香气和米香复合香气,酒精度在8%vol60%vol的配制酒。5技术要求5.1原辅材料5.1.1米酒基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要求。5.1.2重瓣红玫瑰、菊花、桂花、茉莉花、槐花、茶叶、荷叶、淡竹叶、薄荷、桑叶、桑椹、橘皮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固有色泽、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香气具有典型花香或植物香,与米香复合香气舒适、协调口味入口醇和,酒体绵甜、丰满,协调,爽净风格具有本品典型风格a在贮存过程中允许出现少量沉淀。5.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理化指标Q/JJ 0018S20194项目指标酒精度a,%vol8.060.0酸酯总量,mmol/L20.0甲醇b,g/L0.5氰化物b(以 HCN 计),mg/L6.0铅(以 Pb 计),mg/kg0.1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注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5.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和GB 14881的规定。7试验方法7.1感官检验按GB/T 10345的规定进行。7.2理化指标的测定7.2.1酒精度按GB 5009.225的规定进行。7.2.2酸酯总量按GB/T 16289的规定进行。7.2.3甲醇按GB/T 5009.266的规定进行。7.2.4氰化物按GB/T 5009.36的规定进行。7.2.5铅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7.3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Q/JJ 0018S201958检验规则8.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包装完好,并检查其相关合格证明文件,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8.2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灌装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由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3抽样净含量项目检验的抽样方法按JJF 1070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检验项目的抽样按表4抽取箱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表 3抽样方案样本净含量范围1 500箱1 500箱375ml/瓶812375ml/瓶688.4检验分类8.4.1出厂检验8.4.1.1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8.4.1.2出厂检验项目本标准中感官要求、酒精度、酸酯总量、甲醇、净含量和标签。8.4.2型式检验8.4.2.1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供货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4.2.2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5.25.4和标签。8.5判定规则Q/JJ 0018S201968.5.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8.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该次检验合格。8.5.1.2检验结果中若净含量、标签和甲醇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次检验不合格;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次出厂检验合格。如复检中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次出厂检验不合格。8.5.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8.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该次检验合格。8.5.2.2检验结果中若标签、净含量、甲醇、铅、氰化物项目中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其它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中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9标志与标签9.1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标签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10包装、运输、贮存10.1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GB 14881 和有关规定。10.2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产品应放置在垫板上,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与墙壁保持 10cm 以上距离,不得直接接触墙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害、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或混装、混运。10.3符合上述包装、贮运的条件下,酒精度20%vol 的产品保质期为 3 年,酒精度20%vol 的产品免保质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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