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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F 0003 S-2021 九制黄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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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F 0003 S-2021 九制黄精 2021 制黄
Q/JHF池州市九华府金莲智慧农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JHF 0003S-2021九制黄精2021-06-06 发布2021-06-14 实施池州市九华府金莲智慧农业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794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15日Q/JHF 0003S-20211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比较了 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的相关要求,并结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及本产品特性制定。本标准由池州市九华府金莲智慧农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素兰。本标准于 2021 年 06 月 06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 3 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JHF 0003S-20212九制黄精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九制黄精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 3 定义食品的生产、检验、贮运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生产卫生规范GB/T 10782蜜饯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1551 号)3术语和定义九制黄精以黄精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蜂蜜、经蒸煮、烘干、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九制黄精。4技术要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JHF 0003S-202134.1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规定。4.2 原辅材料要求4.2.1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2.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3 黄精: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或/和有关规定;4.2.4 其他原辅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4.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14884 和 GB 29921 的规定。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中的规定检验。产品净含量以标签明示为准,散装计量称重。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相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闻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其滋味气味、滋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状特征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35.0GB 5009.3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JHF 0003S-20214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 出厂检验7.1.1 产品出厂需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1.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7.2 型式检验7.2.1 产品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时间超过半年,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7.3 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一次性交付的产品构成一批。7.4 抽样方法在每批成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小于200个销售包装,其中出厂检验样品量不少于2kg;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用作检验,一份留作备样。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其他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可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复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7.5.2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仲裁检验机构依据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签、标志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食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8.2 包装产品包装及材料应符合GB 9683、GB/T 6543 和GB 14881中相关规定。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3 运输产品运输应符合GB 14881中相关规定。8.4 贮存产品贮存应符合GB 14881中相关规定。8.5 保质期产品符合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根据包装形式具体见标签标识。8.6 产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_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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