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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ZWL 0001 S-2019 动物性水产品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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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ZWL 0001 S-2019 动物性水产品罐头 2019 动物性 水产品 罐头
Q/JZWL晋江市珍味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ZWL 0001S2019代替 Q/JZWL 0001S-2016动物性水产品罐头2019-06-11 发布2019-07-11 实施晋江市珍味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Q/JZWL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7098、GB 2762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代替 2016 年 11 月备案通过备案号为 0595350374S-(2016)企业标准动物性水产品罐头Q/JZWL 0001S-2016。本标准与 Q/JZWL 0001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根据已更新的国家标准变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于 2019 年 06 月 11 日发布。本标准由晋江市珍味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晋江市珍味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金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WL 0001S20191动物性水产品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水产品罐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以豆豉、白芸豆、芝麻、花生、红豆、笋丝、泡椒、辣椒、香辛料、水、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食用植物油、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胡萝卜素为辅料,经原料处理、调味、预煮(油浸熏制、油炸、清蒸)、装罐密封、高温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动物性水产品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352大豆GB/T 1532花生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WL 0001S20192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1761芝麻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2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QB/T 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B/T 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QB/T 4631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要求3.1.1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3.1.2豆豉:应符合 GB 2712 的要求。3.1.3白芸豆、红豆:应无虫害、无霉烂,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4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要求。3.1.5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要求。3.1.6笋丝、泡椒:应符合 GB 2714 的要求。3.1.7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要求。3.1.8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9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10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WL 0001S201933.1.11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1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14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QB/T 2845 的要求。3.1.15-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要求。3.1.16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该类罐头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特有的形态杂质不允许肉眼可见的杂质存在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含量/(%)50食盐(以 NaCl 计)/(%)10组胺c/(mg/100g)102铅(以 Pb 计)/(mg/kg)1.0镉(以 Cd 计)/(mg/kg)鱼类罐头(凤尾鱼、旗鱼罐头除外)凤尾鱼、旗鱼罐头0.20.3甲基汞(以 Hg 计)/(mg/kg)肉食性鱼类罐头其他动物性水产品罐头(肉食性鱼类罐头除外)1.00.5无机砷(以 As 计)/(mg/kg)鱼类罐头其他动物性水产品罐头(鱼类罐头除外)0.10.5锡b(以 Sn 计)/(mg/kg)250铬(以 Cr 计)/(mg/kg)2.0苯并(a)芘a/(g/kg)5.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WL 0001S20194项目指标多氯联苯d/(mg/kg)0.5黄曲霉毒素 B1/(g/kg)5.0-胡萝卜素/(g/kg)0.5a 仅适用于鲐鱼、鲹鱼、沙丁鱼罐头。b 仅适用于金属罐装产品。c 仅适用于经熏制工艺的产品。d 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6.3-胡萝卜素最大使用量为 0.5g/kg。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及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检验5.2.1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 规定方法测定。5.2.2食盐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组胺按 GB 5009.20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WL 0001S20195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苯并(a)芘按GB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2.12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13-胡萝卜素按GB 5009.83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按 GB 4789.26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ZWL 0001S201966.3抽样按 QB/T 1006 规定的方法执行。6.4产品检验6.4.1产品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食盐和微生物指标。6.4.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7.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7.2运输包装上应标注:食品名称、品种规格、制造厂名和厂址、产品标准号、数量、规格尺寸、生产日期。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包装、运输、贮存内包装为金属罐、蒸煮袋或食品用玻璃瓶;应分别符合 GB/T 14251、GB/T 10004 和 GB 17762 的要求;外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QB/T 4631 的规定。9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时,金属灌装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玻璃瓶装、蒸煮袋装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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