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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ASC 0002 S-2020 蛏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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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ASC 0002 S-2020 蛏露 2020
Q/JASC 福 建 久 安 水 产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ASC 0002S2020 蛏露 2020-01-10 发布 2020-02-09 实施 福建久安水产有限公司 发 布 Q/JASC 0002S2020 1 前 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产品主要安全性指标按照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国标。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于2020年01月10日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福建久安水产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福建久安水产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久安、黄柯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SC 0002S2020 2 蛏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蛏露的产品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螠蛏经煮制后的蛏汁、食用盐为原辅料,经浓缩、沉淀、调配、杀菌、包装工序而制成的蛏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SC 0002S2020 3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级 产品依据质量等级分为:特级蛏露、一级蛏露、二级蛏露和三级蛏露。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鲜蛏: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呈浅棕色至棕褐色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浑浊的液状,允许有少量的沉淀物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霉斑,无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氨基酸态氮/(g/100 mL)0.50 0.40 0.30 0.20 总氮/(g/100mL)0.60 0.50 0.40 0.30 氯化物(以 cl-计)/(%)15 铅(以 Pb 计)/(mg/kg)1.0 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 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SC 0002S2020 4 表 2(续)项 目 指标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铬(以 Cr 计)/(mg/kg)2.0 N-二甲基亚硝胺/(ug/kg)4.0 多氯联苯a/(mg/kg)0.5 a以 PCB28、PCB52、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00CFU/mL 100000CFU/mL 大肠菌群 5 2 10CFU/mL 100CFU/mL a样品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2 执行。表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mL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CFU/mL 10000CFU/mL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CFU/mL 1000CFU/mL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状况。闻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SC 0002S2020 5 5.2.1 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23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氮: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氯化物: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GB 4789.7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SC 0002S2020 6 6.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天生产的同一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得少于 12 瓶。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备查。6.3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净含量、氨基酸态氮、总氮、氯化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每半年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 检验结果若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净含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量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上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规定,外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采用食品塑料袋,应符合 GB 9683 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7.2.2 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有关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 运输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SC 0002S2020 7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应有防雨、防晒措施。7.4 贮存 贮存在清洁、卫生、低温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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