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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DS
0001
S-2021
白砂糖玉米淀粉粒
2021
白砂
玉米
淀粉
江 苏 东 盛 医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DS 0001S-2021 白砂糖玉米淀粉粒 2021-03-24 发布 2021-04-22 实施 江苏东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JSD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8 3 8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4-1 2Q/JSDS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文件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文件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关于“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铅(以 Pb 计)限量 0.5mg/kg 的规定。本文件由江苏东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殷宝华。本文件于2021年3月发布。J S Q BQ/JSDS 0001S-2021 1 白砂糖玉米淀粉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白砂糖玉米淀粉粒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白砂糖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食用玉米淀粉,经配料、混合、用水制粒、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白砂糖玉米淀粉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和GB 13104的规定。3.1.2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和GB 31637的规定。3.1.3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正常产品的色泽。取适量样品,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嗅其气味,品其滋味。组织形态 粒状。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嗅、无异味。杂质 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J S Q BQ/JSDS 0001S-2021 2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5.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0.4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及其他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按本文件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除 3.1 以外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J S Q BQ/JSDS 0001S-2021 3 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文件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