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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
0001
S-2021
龟苓膏
202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LHQ/LH 0001S-2021龟苓膏2021-03-18 发布2021-03-30 实施梅州市联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4007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6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LH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梅州市联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梅州市联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火浩、广东省兴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曾浩、东莞市宏准检测认证服务有限公司-杨志远、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聂荣荣、梅州市梅县区安全保障中心-管晓盛。本标准于2021年03月18首次发布。Q/LH 0001S-20211龟苓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龟苓膏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龟(人工养殖)、茯苓、白砂糖和(黑凉粉、仙草、仙草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以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牛蒡根、五指毛桃、玉米须、马齿苋、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槐米、槐花、玫瑰花(重瓣红玫瑰)、蒲公英、榧子、酸枣仁、白茅根、芦根、橘皮(陈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人参(人工种植)中的一种或多种加水经提取的浓缩液,经前处理、熬煮、调配、灌装、灭菌和冷却等主要工艺制成可即食的龟苓膏。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Q/LH 0001S-20212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1050绿色食品 龟鳖类DBS45/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黑凉粉(干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2010 年第3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1.2 龟:应符合NY/T 1050的要求。3.1.3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要求。3.1.4 黑凉粉:应符合DBS45/013的要求。3.1.5 仙草、仙草粉: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要求。3.1.6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牛蒡根、五指毛桃、玉米须、马齿苋、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槐米、槐花、玫瑰花(重瓣红玫瑰)、蒲公英、榧子、酸枣仁、白茅根、芦根、橘皮(陈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一部的要求。3.1.7 以上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性状具有该产品的正常性状,无霉变、无生虫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Q/LH 0001S-20213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pH值5.0-9.0可溶性固形物/(%)4.0铅a(以Pb计)/(mg/kg)0.4展青霉素b/(g/kg)50注:a铅指标依据GB 2762,严于国标要求。B仅限于含山楂制品。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2103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20酵母(CFU/g)20注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应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原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随机抽取适量样品,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用眼看、鼻嗅、品尝等方法进行检验。5.2 理化指标5.2.1 pH 值按GB 5009.237的规定执行。Q/LH 0001S-202145.2.2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0786的规定执行。5.2.3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2.4 展青霉素按GB 5009.185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行。5.3.2 霉菌、酵母按GB 4789.15的规定执行。5.4 净含量允差按JJF 1070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个批次。6.3 抽样方法每批样品抽样数完整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总重量应不少于1kg,抽样样品基基数不得少于10kg,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4 出厂检验6.4.1 产品出厂前,需对每一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pH值、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5 型式检验6.5.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Q/LH 0001S-202156.6 判定规则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 检验结果中,如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签、标志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的要求。7.2.2 外包装物采用纸箱包装时,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相关要求。7.3 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7.4 贮存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常温贮藏。产品与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与墙壁保持20cm以上距离。7.5 保质期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日期起计保质期为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