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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DSD
0066
S-2021
食用菌肽液体饮品
2021
食用菌
液体
饮品
新模板标记勿删Q/JDSDQ/JDSD0066S-2021食用菌肽液体饮品2021-08-31 发布2021-09-10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吉林德尚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吉林德尚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Q/JDSD0066S-2021223205S-20212021 09092024 0908Q/JDSD0066S-20211食用菌肽液体饮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食用菌肽(人工栽培或野生食用菌:蛹虫草、猴头菇、榛蘑(蜜环菌)、香菇、黑木耳、姬松茸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经木瓜蛋白酶水解、分离制成)为原料,加入结晶果糖、低聚果糖、低聚木糖、赤藓糖醇、天门冬氨酸钙、山梨酸钾,经清洗、提取、配制、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用菌肽液体饮品,属于其他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192黑木耳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23528低聚果糖Q/JDSD0066S-20212GB 264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GB/T 26762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2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氨酸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6003镀锡或镀铬薄钢板罐头空罐GH/T 1013香菇LY/T 2465榛蘑LS/T 3309玉米胚芽粕QB/T 2763涂覆镀锡(或铬)薄钢板SB/T 10145小麦胚(胚片、胚粉)Q/370323LYB 014包装用管制玻璃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第 10 号2014新食品原料 蛹虫草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第 20 号2014新食品原料 低聚木糖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食用菌肽为食用菌添加或不添加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经木瓜蛋白酶水解制成,应参照 GB/T22492 的相关规定执行。(食用菌:榛蘑应符合 LY/T 2465 的规定;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第 10 号2014的规定;香菇应符合 GH/T 1013 的规定;黑木耳应符合 GB/T 6192 的规定;猴头菇、姬松茸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2玉米胚芽应符合 LS/T 3309 的规定;小麦胚芽粉应符合 SB/T 10145 的规定。3.1.3木瓜蛋白酶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3.1.4结晶果糖应符合 GB/T 26762 的规定。3.1.5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6低聚木糖应符合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20 号公告的规定,本产品每 100ml 添加低聚木糖 0.5g。3.1.7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8天门冬氨酸钙应符合 GB 29226 的规定。3.1.9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10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组织形态液体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滋、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Q/JDSD0066S-20213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肽含量,(g/100mL)0.2GB/T 22492 附录 B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L0.2GB 5009.12锡(以Sn计)a/(mg/L)150GB 5009.16a仅适用于金属罐装产品3.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酵母/(CFU/ml)20GB 4789.15霉菌/(CFU/ml)20GB 4789.15沙门氏菌/(CFU/25mL)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防腐剂0.5g/kg0.5g/kgGB 5009.28赤藓糖醇甜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7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使用量强化物质的含量检验方法钙,mg/kg160160GB 5009.924净含量Q/JDSD0066S-20214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6.1.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300mL(不低于 2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卫生(安全)或微生物指(生物学)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 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食用菌肽液体饮品配料表:水、食用菌肽(蛹虫草、猴头菇、榛蘑(蜜环菌)、香菇、黑木耳、姬松茸)、结晶果糖、低聚果糖、低聚木糖、赤藓糖醇、天门冬氨酸钙、山梨酸钾,(按生产实际标示)净含量:10ml、20ml、25ml、30ml、50ml、100ml、125ml、150ml 或依据市场需求而定产品标准代号:Q/JDSD0066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Q/JDSD0066S-20215生产日期:保质期:24 个月贮存条件: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低聚木糖食用量3.0 克/天(以木二糖-木七糖计),本品每 100ml 添加低聚木糖 0.5g。不适宜人群:婴幼儿。特别提示:本标签式样只作为标准申报用,实际情况按生产需要和国家规定标注。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 7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毫升(mL)NRV%能量608 千焦(kJ)7%蛋白质0.6 克(g)1%脂肪0 克(g)0%碳水化合物32.5 克(g)11%钠0 毫克(mg)0%钙16 毫克(mg)2%8包装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内包装应符合 Q/370323LYB 014、GB 4806.5、GB/T 36003 或 QB/T 2763 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箱外用封口纸或打包带。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规定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运输产品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强烈震荡、挤压、暴晒、雨淋、冰冻;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或挤压。包装箱叠放高度不超过8层。10贮存密封,置阴凉干燥处。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轻装轻卸,注意防嗮、雨淋,防止人为损坏。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室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易污染的物品混贮。纸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产品距地不得小于 10cm,离墙不得小于 20cm。11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