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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HF
0001
S-2019
液态复合调味料
2019
液态
复合
调味料
Q/HZHF 莆田市涵江区海之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ZHF 0001S2019 代替 Q/HZHF 0001S2018 液态复合调味料 2019-03-30 发布 2019-05-01 实施 莆田市涵江区海之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HZHF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感官要求及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指标根据本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进行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标准于2018年5月2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标准。本次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液态复合调味料”;修改了范围;产品分类中增加了新品种;修改了氨基酸态氮指标;删除了真菌毒素限量;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本标准由莆田市涵江区海之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莆田市涵江区海之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黎晓、梁庆源、陈金书。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ZHF 0001S2018。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ZHF 0001S2019 1 液态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产品分类所列各品种涉及的原辅料,经调配、加热灭菌、冷却、过滤、灌装工序制成的液态复合调味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配料不同,分类如下:3.1 E 型烧烤调味汁 以水、酿造酱油、果葡糖浆、麦芽糖浆、白砂糖、味精、味淋、食用酒精、食用盐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配增稠剂、复配增味剂、乳酸、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焦糖色(普通法或亚硫酸铵法或加氨生产)、红曲红、胭脂树橙(又名红木素),经调配、加热灭菌、冷却、过滤、灌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液态复合调味料。根据产品的稠度与颜色不同,又分为E-125烧烤调味汁和E-128烧烤调味汁。3.2 A 型烧烤调味汁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ZHF 0001S2019 2 以水、酿造酱油、果葡糖浆、麦芽糖浆、葡萄糖浆、白砂糖、味淋、食用酒精、味精、食用盐中的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配增稠剂、复配增味剂、乳酸、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经调配、加热灭菌、冷却、过滤、灌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液态复合调味料。根据产品的稠度不同,又分为A-120烧烤调味汁和A-3-1烧烤调味汁。3.3 P 型烧烤调味汁 以水、酿造酱油、果葡糖浆、麦芽糖浆、白砂糖、味精、味淋、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配以鳗鱼膏、海鲜膏,添加或不添加复配增稠剂、复配增味剂、乳酸、焦糖色(普通法或亚硫酸铵法或加氨生产)、红曲红、胭脂树橙(又名红木素)、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D异抗坏血酸钠、山梨酸钾,经调配、加热灭菌、冷却、过滤、灌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液态复合调味料。3.4 鲍鱼调味汁 以水、白砂糖、葡萄糖浆、果葡糖浆、酿造酱油、味精、食用盐、味淋、料酒、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配以蚝油汁、海鲜膏、扇贝膏、鱼露膏、鲍鱼提取物,添加或不添加复配增稠剂、复配增味剂、琥珀酸二钠、乳酸、焦糖色(普通法或亚硫酸铵法或加氨生产)、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经调配、加热灭菌、冷却、过滤、灌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液态复合调味料。3.5 红烧肉汁(封肉汁)以水、酿造酱油、白砂糖、葡萄糖浆、食用盐、味精、香辛料、芝麻油、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复配增味剂、乳酸、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栀子黄、红曲米、D异抗坏血酸钠、山梨酸钾,经调配、加热灭菌、冷却、过滤、灌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液态复合调味料。3.6 蒜香沾点煌(蒜香酱油醋)以水、酿造食醋、酿造酱油、果葡糖浆、白砂糖、鲜大蒜、食用盐、味精、香辛料、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复配增稠剂、复配增味剂、乳酸、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山梨酸钾,经调配、加热灭菌、冷却、过滤、灌装工序制成的可即食液态复合调味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状态 呈汁液状,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ZHF 0001S2019 3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氯化物(以 Cl-计或以氯计),%10.0 GB 5009.44 氨基酸态氮,g/100 g 0.1 GB 5009.235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0 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7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氯化物、氨基酸态氮和净含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HZHF 0001S2019 4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关键工艺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得复验,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号令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6.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执行标准、保质期及贮存条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PE)桶、玻璃瓶或复合食品袋,包装容器或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无泄漏。6.2.2 小包装产品的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搬运时应注意轻拿轻放,严禁扔掷、挤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按包装标签标示的规定。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