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HZY
0001
S-2021
清水竹笋
2021
清水
竹笋
Q/HZY荆 州 市 禾 竹 园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HZY 0001S2021清水竹笋2021-05-18 发布2021-06-20 实施荆州市禾竹园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HZY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由荆州市禾竹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荆州市禾竹园食品有限公司技术部归口。本标准起草人:陈付权、张廷兵Q/HZY 0001S20211清水竹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清水竹笋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竹笋为主要原料,添加饮用水、食用盐、焦亚硫酸钠、柠檬酸等中一种或几种辅料,经脱壳、浸泡、筛选、分切、清洗、装袋、封口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清水竹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3要求3.1 基本要求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不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2 原辅料要求Q/HZY 0002S202123.1.1 竹笋:应新鲜、幼嫩、无霉烂、无病虫害,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的规定。3.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 的规定。3.1.4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GB 1886.7 的规定。3.1.5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 的规定。3.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组织形态外观完整、大小基本均匀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无其他异味。颜色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物质。3.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30.0铅(以 Pb 计)/(mg/kg)0.9二氧化硫残留量/(g/kg)0.1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20.03.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试验方法4.1 感官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白色搪瓷器皿中,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口尝、鼻嗅进行。4.2 理化指标Q/HZY 0001S202134.2.1 固形物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4.2.3二氧化硫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进行。4.2.4亚硝酸盐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和抽样5.1.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1.2抽样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基数不少于20包装单位,样品总量不少于1200g,分为两份,并分别装入密封袋中,一份送检,一份用于留样备查。5.2 检验分类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1 出厂检验5.2.1.1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1.2 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固形物、净含量。其他为不定期检验项目。5.2.2型式检验5.2.2.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原材料来源、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收货单位提出要求时。5.2.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基本要求和原辅料要求除外)。5.3判定规则5.3.1所检验的项目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5.3.2检验结果中若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3.3产品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进行仲裁检验。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Q/HZY 0002S202146.1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 内包装材料与要求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塑料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4806.7 的规定。6.2.2 外包装材料与要求外包装采用双瓦楞纸箱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6.3运输运输产品的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物。运输产品过程中,应有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6.4贮存产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应清洁、干燥、通风、无鼠虫害。堆放应有木垫板,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败变质或潮湿的物品同仓库存放。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且未经启封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或按标签标识明示的保质期执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