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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G 0008 S-2021 胚芽米(留胚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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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G 0008 S-2021 胚芽米留胚米 2021 胚芽 留胚米
江 苏 金 五 谷 生 态 农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WG 0008S-2021 胚芽米(留胚米)2021-07-26 发布 2021-08-27 实施 江苏金五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 布 Q/JWG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1 5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2 3Q/JWG 0008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铬(以 Cr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谷物碾磨加工品”铬(以 Cr 计)1.0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金五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存高。本标准于2021年07月首次发布。J S Q BQ/JWG 0008S-2021 1 胚芽米(留胚米)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胚芽米(留胚米)的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或糙米为原料,经筛分、磁选、砻谷、碾磨、分级、包装工艺制成的胚芽米(留胚米)(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0 稻谷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810 糙米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419 绿色食品 稻米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稻谷应符合 GB 1350 的规定。J S Q BQ/JWG 0008S-2021 2 3.1.2 糙米应符合 GB/T 18810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检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与检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10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有无杂质,嗅其气味;霉变粒按GB/T 5494中不完善粒检验的规定,挑拣出霉变粒,进行称量、计算含量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霉变粒/%2.0 3.3 理化指标与检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检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不完善粒,g/100g 6.0 GB/T 5494 水分,g/100g 20.0 GB 5009.3 留胚粒率,g/100g 75 NY/T 419 铅(以 Pb 计),mg/kg 0.2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 0.9 GB 5009.123 总汞(以 Hg 计),mg/kg 0.02 GB 5009.17 苯并(a)芘,g/kg 5.0 GB 5009.27 黄曲霉毒素B1,g/kg 5.0 GB 5009.22 赭曲霉毒素A,g/kg 5.0 GB 5009.96 六六六,mg/kg 0.05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 0.05 甲基毒死蜱,mg/kg 5.0 GB 23200.113 溴氰菊酯,mg/kg 0.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其它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4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3.5 净含量与检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J S Q BQ/JWG 0008S-2021 3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留胚粒率、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b)产品定型投产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当原材料来源、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规定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3.6 以外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从每批的产品随机抽取 6 个包装以上样品,总量不少于 1kg(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包装以上样品,总量不少于 2kg(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判为合格品。4.5.2 检验项目中指标若有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符合要求时判为合格。如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或重(质)量或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GB/T 191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室内,离墙30cm以上、离地10cm以上存放,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6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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