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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B 0005 S-2022 糖水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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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B 0005 S-2022 糖水饮料 2022 糖水 饮料
Q/JWB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JWB 0005S-2022 代替 Q/JWB 0005S-2018 糖水饮料 2022-01-30 发布 2022-01-30 实施 佛山市南海景威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60050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1月2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WB 0005S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Q/JWB 0005S2018糖水饮料。本文件与 Q/JWB 0005S201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的修订;本文件由佛山市南海景威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南海景威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秀婷 Q/JWB 0005S2022 1 糖水饮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糖水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饮用水、白砂糖、绿豆、红豆、银耳、海带、百合、西米、椰纤果、莲子、荸荠(马蹄)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调配、装罐、排气、密封、杀菌、冷却、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糖水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62 绿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0554 海带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834 银耳 NY/T 1080 荸荠 Q/JWB 0005S2022 NY/T 1504 莲子 NY/T 1522 椰子产品 椰纤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和 GB 13104 要求。4.1.2 西米应符合 GB 2713 要求。4.1.3 红豆应符合 GB 2715 和 GB 19300 要求。4.1.4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4.1.5 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和 GB 19300 要求。4.1.6 海带应符合 GB 20554 要求。4.1.7 银耳应符合 NY/T 834 和 GB 7096 要求。4.1.8 荸荠(马蹄)应符合 NY/T 1080 要求。4.1.9 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和 GB 19300 要求。4.1.10 椰纤果应符合 NY/T 1522 的要求。4.1.11 百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要求。4.1.12 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要求。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性状 浑浊液体,可见各种配料在液体中悬浮或沉淀 色泽 呈各种配料熟制后应有的色泽 气味及滋味 具有本品种糖水应有的滋味及气味,甜度适中,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0.5 固形物,%3.0 pH值 5.08.0 Q/JWB 0005S2022 3 铅(以Pb计),mg/L 0.2 锡(以Sn计)a,mg/kg 150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 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和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6.2 理化指标 6.2.1 可溶性固形 按 GB/T 12143 的规定进行。6.2.2 固形物 按 GB/T 10786 的规定进行。6.2.3 pH 值 按 GB 5009.237 的规定进行。6.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进行。6.2.5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进行。6.3 微生物指标 按 GB 4789.26 规定进行。Q/JWB 0005S2022 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的规定进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经厂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3 出厂检验 7.3.1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pH 值、商业无菌。7.3.2 抽样方法和数量 净含量抽样按 5.5 进行,其它项目从每批产品的不同位置随机抽取 12 罐样品进行检验,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条件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改变原料供应商、产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检验项目 第 4 章的全部项目。7.4.3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何一批产品中抽样。净含量抽样按 5.5 进行;其它项目检验随机抽样取 12 罐进行检验,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次。7.5.2 检验结果(除微生物指标外)中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Q/JWB 0005S2022 5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产品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有关规定标注。8.1.2 产品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2 包装 包装材料采用金属罐灌装,金属罐装产品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4 贮存 本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产品堆放须离地面和墙壁 15 cm 以上,不得靠近热源和腐蚀介质,注意防冰冻。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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