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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 0001 S-2019 强化葡萄糖酸锌乳酸菌饮料(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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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W 0001 S-2019 强化葡萄糖酸锌乳酸菌饮料品 2019 强化 葡萄糖 乳酸菌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WQ/JW 0001 S-2019代替 Q/JW 0001 S-2016强化葡萄糖酸锌乳酸菌饮料(品)2019-05-01 发布2019-06-30 实施东东莞莞石石龙龙津津威威饮饮料料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19021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9日Q/JW 0001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订。本标准是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JW 0001 S-2016。本标准与原 Q/JW 0001 S-2016 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删去总砷指标,修改铅指标。本标准由东莞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炳坤、廖绍波、杨益衡。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JW 11991、Q/JW 11999、Q/JW 12002、Q/JW 12005、Q/JW 12008、Q/JW 0001 S-2010、Q/JW 0001 S-2013、Q/JW 0001 S-2016。Q/JW 0001 S-20191强化葡萄糖酸锌乳酸菌饮料(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强化葡萄糖酸锌乳酸菌饮料(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乳粉为原料,经乳酸菌发酵制得的乳液中加入水、白砂糖、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锌)、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山梨酸钾、柠檬酸、安赛蜜、阿斯巴甜、焦糖色(亚硫酸铵法)、-胡萝卜素、食用香精)为辅料,经调制、杀菌等工艺制成的非活菌型乳酸菌饮料(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Q/JW 0001 S-20192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3.1.2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4葡萄糖酸锌应符合 GB 8820 的要求。3.1.5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要求。3.1.6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7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8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要求。3.1.9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要求。3.1.10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应符合 GB 1886.64 的要求。3.1.11-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要求。3.1.12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3发酵菌种使用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等应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批准使用的菌种,并符合 QB/T 4575 的要求。3.1.14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组 织 状 态均匀细腻的乳浊液,无分层现象,允许有少量沉淀色泽均匀乳白色、乳黄色或带有添加辅料的相应色泽气味及滋味口感细腻,爽滑,甜酸适中,具有发酵产品特有的发酵芳香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Q/JW 0001 S-20193可溶性固形物(以折光计),g/100g10酸度,T3070蛋白质a,g/100g0.7锌(以 Zn 计),mg/kg1020铅(以 Pb 计),mg/L0.3苯甲酸b,g/kg0.03a产品中蛋白质应为乳蛋白质。b属于发酵过程产生的苯甲酸;原辅料中带入的苯甲酸应按 GB 2760 执行。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18酵母,CFU/mL18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食品营养强化剂3.6.1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取约50 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和组织状态,观察是否存在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检验5.2.1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的规定进行测定。5.2.2酸度按 GB 5009.239 的规定进行测定。5.2.3蛋白质按 GB 5009.5 的规定进行测定。Q/JW 0001 S-201945.2.4锌按 GB 5009.14 的规定进行测定。5.2.5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进行测定。5.2.6苯甲酸按 GB 5009.28 的规定进行测定。5.3微生物指标检验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进行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的规定进行测定。5.3.3霉菌、酵母按GB 4789.15的规定进行测定。5.3.4沙门氏菌按GB 4789.4的规定进行测定。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的规定进行测定。5.4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Q/JW 0001 S-20195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应标示“非活菌型”及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蛋白质含量、锌含量、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7.1.2添加阿斯巴甜产品的标签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7.1.3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聚乙烯塑料瓶包装,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 10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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