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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AYB 0019 S-2019 调味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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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AYB 0019 S-2019 调味笋 2019 调味
Q/JAYB 阿 一 波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AYB 0019S2019 调味笋 2019 07 02 发布 2019 07 31 实施 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JAYB 0019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固形物、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和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2019年07月01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0595350255S(2019)的企业标准Q/JAYB 0019S2019调味笋。本标准与 Q/JAYB 0019S201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范围配料中增加水。本标准于 2019 年 07 月 02 日发布。本标准由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宁波、陆光明、王为苏、伍群峰、何优贵。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YB 0019S2019 1 调味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笋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竹笋或腌渍笋为主要原料,水、辣椒、食醋、调味料酒、白砂糖、食用盐、香辛料、植物油、谷氨酸钠、山梨糖醇、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柠檬酸钠、柠檬酸、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中的几种为辅料,经原料验收、清洗、挑选、不脱盐或脱盐、漂烫、冷却、漂洗、调味液配制、调味、称重、罐装、抽真空、封口、杀菌、冷却等工艺制成的调味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YB 0019S2019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SB/T 10416 调味料酒 SN/T 3855 出口食品中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鲜竹笋:应新鲜、无腐烂、无变质,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2 腌渍笋:应符合 GB 2714 的要求。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4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要求。3.1.5 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要求。3.1.6 调味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要求。3.1.7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8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9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10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11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3.1.12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要求。3.1.13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14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要求。3.1.15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00 的要求。3.1.16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YB 0019S2019 3 3.1.17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18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3.1.1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无霉变,无霉斑白膜,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50 氯化物(以 Cl计),8 铅(以 Pb 计),mg/kg 1.0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 20 山梨酸钾a(以山梨酸计),g/kg 1.0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b,g/kg 0.25 a 仅限于添加山梨酸钾的产品。b 仅限于添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产品,作为抗氧化剂使用。3.4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3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 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 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 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YB 0019S2019 4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谷氨酸钠、山梨糖醇、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钠、柠檬酸、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亚硝酸盐: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山梨酸: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按 SN/T 385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YB 0019S2019 5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为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氯化物、大肠菌群。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应采取防碰、防晒、防雨淋的措施。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AYB 0019S2019 6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通风、阴凉、干燥的场所里,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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