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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TF
0001
S-2019
面制品
2019
制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KTFQ/KTF 0001S-2019面制品2019-01-15 发布2019-02-15 实施佛山市康添福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6004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13日Q/KTF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佛山市康添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佛山市康添福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继军、黎杰财。本标准于 2019 年 01 月 15 日首次发布。Q/KTF0001S-20191面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面制品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第 3 章所定义的产品,本品需加热煮熟方可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86.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GB 1886.2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栀子黄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LS/T 3210小麦胚(胚片、胚粉)NY/T 892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NY/T 1884绿色食品 果蔬粉Q/KTF0001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3分类3.1干面制品以小麦粉、饮用水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鸡蛋、鸭蛋、虾籽、果蔬粉、燕麦粉、香菇、鲍鱼、山药、桑叶、麦胚、食用淀粉、食用盐、海藻酸钠、蔗糖脂肪酸酯、栀子黄、碳酸钠、碳酸钾、食品用香精,经原料预处理、配料、搅拌、连续压延、切丝、煮制或不煮制、定量切断、成型、烘干、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干面制品。3.2湿面制品以小麦粉、饮用水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鸡蛋、鸭蛋、虾籽、果蔬粉、燕麦粉、香菇、鲍鱼、山药、桑叶、麦胚、食用淀粉、食用盐、海藻酸钠、蔗糖脂肪酸酯、栀子黄、碳酸钠、碳酸钾、食品用香精,经原料预处理、配料、搅拌、连续压延、切丝、煮制或不煮制、定量切断、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湿面制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GB 2715 的要求。4.1.2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4鸡蛋、鸭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4.1.5虾籽、鲍鱼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4.1.6果蔬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要求。4.1.7燕麦粉应符合 NY/T 892 的要求。4.1.8香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4.1.9山药、桑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要求。4.1.10麦胚应符合 LS/T 3210 的要求。4.1.11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12海藻酸钠应符合 GB 1886.243 的要求。4.1.13蔗糖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27 的要求。4.1.14栀子黄应符合 GB 7912 的要求。4.1.15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要求。4.1.16碳酸钾应符合 GB 25588 的要求。4.1.17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4.1.18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该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颜色,色泽均匀性状粗细均匀、形态良好,无虫蛀,无霉变滋味及气味具有正常面制品气味,无酸败、霉味及其它异味烹调性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柔软爽口Q/KTF0001S-20193表 1感官要求(续)项目要求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面制品湿面制品水分,g/100g15.045.0盐分,g/100g8.0酸度,(mL/10g)5.0铅(以Pb计),mg/kg0.15镉(以Cd计),mg/kg0.1总砷(以As计),mg/kg0.5黄曲霉毒素B1,g/kg5.04.4食品添加剂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适量被检测样品置于一白色搪瓷皿或其它洁净容器内,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有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口尝其滋味。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盐分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酸度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6.2.4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7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Q/KTF0001S-20194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方法及数量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数量为10个独立包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1k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抽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4出厂检验7.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4.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酸度。7.5型式检验7.5.1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除 3.1 外)的全部项目7.6判定规则7.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7.6.2检测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7.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7.6.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签、标志8.1.1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2包装8.2.1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复合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8.2.2外包装纸箱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8.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3.3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防护。8.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8.3.5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8.4贮存8.4.1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中保存,具有防虫、防鼠设施的仓库中。Q/KTF0001S-201958.4.2产品不得与地面接触,应离墙 10cm,离地 1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8.5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密封包装的干面制品,常温保存保质期为12个月;非密封包装的干面制品,常温保存保质期为9个月;湿面制品在常温下保存保质期为1天,在-4或以下保存保质期为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