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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YY
0006
S-2022
DHA藻油凝胶糖果
2022
DHA
凝胶
糖果
江 苏 元 一 胶 囊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YY 0006S-2022 DHA 藻油凝胶糖果 2022-03-03 发布 2022-04-19 实施 江苏元一胶囊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JSYY 代替 Q/JSYY 0006S-2022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6 8 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4-1 3Q/JSYY 0006S-2022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JSYY 0006S-2022DHA 藻油凝胶糖果。本标准与 Q/JSYY 0006S-2022 版本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修改了企业标准名称;增加了部分原辅料;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7399糖果,参照了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 版)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关于“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铅(以 Pb 计)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江苏元一胶囊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元义,邹阳。本标准于 2022 年 1 月首次发布,2022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JSYY 0006S-2022 1 DHA 藻油凝胶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DHA藻油凝胶糖果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DHA藻油、甘油、明胶、罗汉果甜苷、水为主要原料,添加甜橙油、卡拉胶、结冷胶、山梨糖醇、赤藓糖醇、叶黄素酯、N-乙酰神经氨酸、花生四烯酸油脂、亚麻籽油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胡萝卜素、胭脂虫红、栀子黄、栀子蓝、叶绿素铜钠盐等着色剂,经称量、混合、制丸、干燥、包装而制成的DHA藻油凝胶糖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3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虫红及其铝色淀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栀子黄 GB/T 8235 亚麻籽油 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 255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结冷胶 J S Q BQ/JSYY 0006S-2022 2 GB 26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花生四烯酸油脂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64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叶绿素铜钠盐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栀子蓝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29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LS/T 3243 DHA藻油 SB/T 10021 糖果 凝胶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年第12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关于乳木油果等10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7年第7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DHA 藻油:应符合 LS/T 3243 和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 3.1.2 甘油:应符合 GB 29950 的规定 3.1.3 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 3.1.4 罗汉果甜苷:应符合 GB 1886.77 的规定 3.1.5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3.1.6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规定 3.1.7 结冷胶:应符合 GB 25535 的规定 3.1.8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 3.1.9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 3.1.10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 3.1.11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 3.1.12 亚麻籽油:应符合 GB/T 8235 的规定 3.1.13 花生四烯酸油脂:应符合 GB 26401 和卫健委 2010 年第 3 号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 3.1.14 叶黄素酯:应符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12 号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 3.1.15 N-乙酰神经氨酸:应符合卫计委公告 2017 年第 7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 3.1.16-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规定 3.1.17 胭脂虫红:应符合 1886.315 的规定 3.1.18 栀子黄:应符合 GB 7912 的规定 J S Q BQ/JSYY 0006S-2022 3 3.1.19 栀子蓝:应符合 GB 28311 的规定 3.1.20 叶绿素铜钠盐:应符合 GB 26406 的规定 3.2 感官指标与检测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检测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检测方法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外观、色泽 符合相应产品的外观特性,具有正常产品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外观、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嗅,无异味 状态 呈球状,表面光洁、外形均匀完整,无缺损,无霉变 3.3 理化指标与检测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检测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检测方法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干燥失重/(g/100g)15 附录 A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度 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与检测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与检测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检测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试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n=5,c=2,m=104,M=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n=5,c=2,m=10,M=100 GB 4789.3 3.5 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检测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J S Q BQ/JSYY 0006S-2022 4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除 3.1、3.7 以外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工艺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天、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小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小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 检验规则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余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同时应标示“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5.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封口严密、无泄漏,包装牢固。5.3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同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掷、重压和挤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产品堆放应离地离墙 10cm 以上,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J S Q BQ/JSYY 0006S-2022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干燥失重检验方法 A.1 A.1 原理原理 将已知质量的糖果样品,置于真空干燥箱内,干燥至恒重。测定挥发物的质量。A.2 A.2 仪器仪器 A.2.1 分析天平:感量为 0.0001g。A.2.2 干燥器:装有有效的干燥剂。A.2.3 真空干燥箱:802。A.2.4 称量瓶:瓶深 20mm,直径 60mm,带有合适的皿盖的扁形铝制或玻璃制称量瓶,要 求在检验条件下不易腐蚀。A.2.5 真空泵:真空度应达 0.09MPa。A.3 A.3 操作方法操作方法 A.3.1 样品处理 将样品粉碎,用四分法对角取样,约取 25g,置于清洁、干燥、带盖的广口瓶内,混匀 待用。A.3.2 测定 精确称取已干燥恒重的称量瓶,精确称取样品 3g5g。放入真空干燥箱内,使真空度达 到 0.09MPa,温度控制在 802,干燥至少 4h 取出称量瓶,加盖后放入干燥器内,放置 冷却至室温后取出称重,精确至 0.000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