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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PYZ
0002
S-2021
水果发酵酒
2021
水果
发酵
Q/KPYZ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KPYZ 0002S-2021 水果发酵酒 2021-10-01 发布 2021-10-10 实施 开平市优泽种养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7046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2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KPYZ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开平市优泽种养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开平市优泽种养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艳彦、陈婷婷。本标准于 2021 年 10 月 01 日首次发布。Q/KPYZ 0002S2021 1 水果发酵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发酵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水果中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焦亚硫酸钠,经清洗、预处理后,添加白砂糖、红糖、冰糖、蜂蜜的其中一种或多种,在酿酒酵母的作用下,经发酵、分离、贮存、调配、杀菌或除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水果发酵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酵母 Q/KPYZ 0002S2021 2 GB/T 35883 冰糖 GB/T 35885 红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新鲜水果应新鲜、无腐烂。3.1.2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7 的要求。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5 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GB 13104 的要求。3.1.6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GB 13104 的要求。3.1.7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3.1.8 酿酒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要求。3.1.9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性 状 澄清或有轻微浓稠液体,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量软木渣,允许有少量沉淀)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水果发酵酒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臭,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a,%vol 3.0 干浸出物,g/L 8.0 总酸(以柠檬酸计),g/L 30.0 铅(以 Pb 计),mg/kg 0.19 锡(以 Sn 计),mg/kg 250(仅限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展青霉素,g/kg 50(仅限含苹果、山楂的产品)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不得超过1%vol。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Q/KPYZ 0002S2021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酒精度 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干浸出物、总酸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25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6.4 出厂检验 Q/KPYZ 0002S2021 4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标签。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金属包装容器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塑料瓶和塑料瓶盖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陶瓷制品应符合 GB 4806.4 的要求。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7.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和产品变形。若有破碎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在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纸箱(外包装箱)不能超过7层,周围及环境不得有其他污染,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20cm。严禁火种、火源靠近。产品贮存温度应符合产品标签标示的温度要求,并应在5-25之内。酒精度低于10%vol的产品保质期按标签标示的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