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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PL
0009
S-2021
山楂粉固体饮料
2021
山楂
固体
饮料
陕西开普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KPLQ/KPL 0009S2021山楂粉(固体饮料)2021-03-01 发布2021-04-01 实施陕西开普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2 3 43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3 1 7Q/KPL 0009S2021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由陕西开普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开普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朱晓蕾。本标准批准人:张小军。本标准为首次发布。1Q/KPL 0009S2021山楂粉(固体饮料)山楂粉(固体饮料)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楂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山楂为主要原料,经水提取、浓缩、适量添加麦芽糊精、干燥、粉碎、过筛、混合、包装制成的山楂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测定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4187 包装容器纸桶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 麦芽糊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020 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Q/KPL 0009S2021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 原原辅辅料要求料要求3.1.1 山楂:山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麦芽糊精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3.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项目要求色泽黄棕色至棕色气味和滋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粉末状,无结块冲调性冲溶后呈均匀的混悬液,允许少许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项目指标总黄酮/(g/100g)1.0水分/(g/100g)7.0铅(以 Pb 计)/(mg/kg)1.0展青霉素(ug/kg)503Q/KPL 0009S2021表 3 微生物限量3.5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3.7.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相关规定。3.7.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相关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相关规定。4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4.1.1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状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1.2 冲调性:取样品 5g 置于一洁净的玻璃容器中,加 300ml 温度约为 80的纯净水冲溶稀释,静置 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4.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霉菌,CFU/g504Q/KPL 0009S20214.2.1 总黄酮:总黄酮:按按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规定的检测方法测定。4.2.2 水分:水分: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4.2.3 铅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4.2.4 展青霉素: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的规定执行。4.3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4.3.1 样品的采集和处理按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4.3.2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4.3.3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的规定执行。4.3.4 沙门氏菌: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的规定执行。4.3.5 金黄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的规定执行。4.3.6 霉菌:霉菌:按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4.44.4 净含量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5.1 组批和抽样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小于 50kg,在每组批中随机抽取 500g 样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8 个最小包装。5.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5.2.1 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5.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5 规定的全部项目。5.3.2 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包括 3 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5Q/KPL 0009S2021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 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6.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包装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纸板桶应符合 GB/T 14187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 运输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