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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C
0001
S-2021
熟肉制品软罐头系列
2021
熟肉
制品
罐头
系列
无 锡 市 吉 恒 昌 传 统 食 品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HC 0001S-2021 熟肉制品软罐头系列 2021-05-18 发布 2021-08-09 实施 无锡市吉恒昌传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 Q/JHC 代替 Q/JHC 0001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9 42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0 8Q/JHC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文件代替Q/JHC 0001S2018,与Q/JHC 0001S2018相比,标准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更新,原辅料的执行标准进行了更新;理化指标中删除亚硝酸盐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进行了更新;判定规则中增加型式检验的判定规则。本文件中理化指标的铬(以Cr计)0.9 mg/kg,严于GB 2762中肉及肉制品的铬(以Cr计)1.0 mg/kg。本文件由无锡市吉恒昌传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吉恒昌传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军、黄雯。本文件于2018年6月首次发布,2021年5月第1次修订。J S Q BQ/JHC 0001S2021 1 熟肉制品软罐头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肉制品软罐头系列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及其可食用副产品为主要原料,辅以油面筋、生麸、白砂糖、味精、酿造酱油(含焦糖色)、食用盐、食用植物油、黄酒、麦芽糖、香辛料(罂粟除外)、红曲米、香葱、生姜、鸡精调味料、浓香型白酒中的一种或几种,经腌制、油炸或不油炸、烧煮、装袋包装、抽真空封口、高温杀菌、外袋清洗、恒温培养、外包装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软罐头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筋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J S Q BQ/JHC 0001S2021 2 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744 绿色食品 葱蒜类蔬菜 NY/T 1193 姜 NY/T 1513 绿色食品 畜禽可食用副产品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鲜、冻猪肉应符合 GB 9959.1、GB 2707 的要求。3.1.2 鲜、冻分割牛肉应符合 GB/T 17238、GB 2707 的要求。3.1.3 鲜、冻禽产品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3.1.4 畜禽可食副产品应符合 NY/T 1513、GB 2707 的要求。3.1.5 油面筋、生麸应符合 GB 2711 的要求。3.1.6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7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8 酿造酱油(含焦糖色)应符合 GB/T 18186、GB 2717 的要求。3.1.9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10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11 黄酒应符合 GB 2758 的要求。3.1.12 麦芽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要求。3.1.13 香辛料(罂粟除外)应符合 GB/T 156912008 中 5.1 的要求,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的要求。3.1.14 红曲米应符合 GB 1886.19 的要求。3.1.15 香葱应符合 NY/T 744 的要求,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16 生姜应符合 NY/T 1193 的要求,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17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要求,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18 浓香型白酒应符合 GB/T 10781.1、GB 2757 的要求。3.1.19 生产用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J S Q BQ/JHC 0001S2021 3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表面有光泽 口感风味 具有该类产品特有的风味,香气浓郁,滋味醇正,无异味,无酸败味 组织形态 外形整齐,组织紧密,形态完整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固形物含量,g/100g 80 氯化钠含量(以Cl-计),g/100g 4.0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1 总汞(以Hg计),mg/kg 0.05 铬(以Cr计),mg/kg 0.9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 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有关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目测、嗅、品尝。4.2 理化指标 4.2.1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规定检验。J S Q BQ/JHC 0001S2021 4 4.2.2 氯化钠含量 按GB 5009.44规定检验。4.2.3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检验。4.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检验。4.2.5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4.2.6 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检验。4.2.7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6规定检验。4.4 净含量 采用相应精度衡器称重,并符合JJF 1070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组批与抽样 5.2.1 同一天、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2.2 产品按生产班次分批,每批随机抽样检验,出厂检验抽样数量为 6 个包装(不少于 1 kg),样品分成 2 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2.3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 8 个(不少于 2 kg)。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检验合格证。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含量、微生物指标。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6 的全部项目。J S Q BQ/JHC 0001S2021 5 5.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5.4.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料来源、工艺有所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如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和标志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相关国家规定的要求,并应标明固形物含量。6.1.2 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染。6.4 贮存 应放在阴凉、干燥处贮存。产品应离墙离地,分类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7 保质期 在以上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_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