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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XS 0005 S-2020 食用甘薯淀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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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XS 0005 S-2020 食用甘薯淀粉 2020 食用 甘薯 淀粉
Q/JHXS晋 江 恒 兴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JHXS 0005S-2020食用甘薯淀粉2020-01-16 发布2020 01-25 实施晋江恒兴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JHXS 0005S2020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特性指标(水分、灰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指标依据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微生物限量依据 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制定,二氧化硫残留量及其他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20 年 01 月 16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由晋江恒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晋江恒兴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文坦。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XS 0005S20201食用甘薯淀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甘薯淀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薯为原料,经清洗、去皮、切块、脱水、干燥、粉碎、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食用甘薯淀粉;也适用于以大包装食用甘薯淀粉为原料,经选料、定量、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用甘薯淀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2427.4 淀粉斑点测定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GB/T 22427.6 淀粉白度测定GB/T 22427.7 淀粉粘度测定GB/T 22427.13 淀粉及其衍生物二氧化硫含量的测定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4321 食用甘薯淀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XS 0005S202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甘薯:应新鲜洁净,无变质、无虫蛀、病害,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2食用甘薯淀粉:应符合 GB/T 34321 食用甘薯淀粉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白色或类白色,无异色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嗅组织形态呈均匀粉状,无明显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 g)18.0灰分(干基)/(%)0.50蛋白质(干基)/(%)0.3斑点/(个/cm2)9细度(0.15mm 筛通过率)/(%)98.0白度(457nm 蓝光反射率)/(%)76.0峰值黏度(6%干物质计,700cmg)/(BU)500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g/kg)0.03铅(以 Pb 计)/(mg/kg)0.2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XS 0005S20203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2103霉菌和酵母/(CFU/g)103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闻气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斑点:按 GB/T 22427.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细度:按 GB/T 22427.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白度:按 GB/T 22427.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粘度:按 GB/T 22427.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T 22427.1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9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检验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XS 0005S20204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为 12 袋。样品分成 2 份,6 袋用于检验,6 袋备样。6.4产品检验6.4.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水分、灰分、斑点、细度。6.4.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HXS 0005S20205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包装7.2.1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7.2.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具体保质期见包装标示。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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