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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PL
0003
S-2021
橘红干制品
2021
橘红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ZPLQ/HZPL 0003S-2021橘红干制品2021-03-25 发布2021-04-25 实施化州市培林橘红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布备案号:4409005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5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ZPL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化州市培林橘红种植专业合作社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化州市培林橘红种植专业合作社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志略。本标准于 2021 年 03 月 25 日发布,于 2021 年 04 月 25 日实施。Q/HZPL 0003S-20211橘红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橘红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橘红原料,经挑选、清洗(或不清洗)、干燥、后处理(或不处理)、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橘红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 2020 年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橘红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2020 年版的要求。3.1.2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3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性状具有本品相应的性状Q/HZPL 0003S-20212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5镉a(以 Cd 计),mg/kg0.04铅a(以 Pb 计),mg/kg0.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a以上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80%的脱水率)折算。3.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5.1.1色泽、性状、杂质取适量样品于无色透明玻璃皿上,在明亮处用肉眼观察,检查色泽、性状和杂质。5.1.2滋味及气味从供试验的样品中随机抽取适量样品于无色透明玻璃皿上,闻其气味,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2.3检验项目Q/HZPL 0003S-20213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2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3.3检验项目本标准中3.2、3.3、3.4、3.5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包装材料项目要求塑料膜、塑料袋、塑料瓶、塑料盒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自生产日期起,常温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