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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LY 0002 S-2019 脱壳低温压榨胡麻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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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LY 0002 S-2019 脱壳低温压榨胡麻油 2019 脱壳 低温 压榨 胡麻
备案号:QB64/0462S-2019 Q/JHLY 宁 夏 金 厚 粮 油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HLY 0002S2019 脱壳低温压榨胡麻油 2019 10-28 发布 2019 10-28 实施 宁夏金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发 布 Q/JHLY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金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金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文贵。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JHLY 0002S2019 1 脱壳低温压榨胡麻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脱壳低温压榨胡麻油的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胡麻籽为原料,经清理、拣选、烘干、脱壳去皮、低温压榨、精炼制成的食用脱壳低温压榨胡麻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5681 亚麻籽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定义 脱壳低温压榨胡麻油 以胡麻籽为原料,经清理、拣选、烘干、脱壳去皮、低温压榨、精炼制成的食用植物油。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胡麻籽应符合 GB/T 15681 要求。4.2 质量要求 Q/JHLY 0002S2019 2 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质量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浅黄色至黄色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种食用植物胡麻油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透明度(20)澄清、透明 水分及挥发物,%0.15 不溶性杂质,%0.05 酸值(以KOH计),mg/g 2.0 过氧化值,%0.25 4.3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16规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5规定。7 试验方法 7.1 透明度、气味、滋味按 GB/T 5525 规定方法检验。7.2 色泽用感官方法检验。7.3 水分及挥发物按 GB 5009.236 规定方法检验。7.4 不溶性杂质按 GB/T 15688 规定方法检验。7.5 酸值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7.6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7.7 卫生指标按 GB 2716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同一次灌装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在每批产品中按 GB/T5524 规定方法抽取样品进行检验。8.3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3.1 出厂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酸值、过氧化值。8.3.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Q/JHLY 0002S2019 3 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4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应符合GB/T 17374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卫生、封口严密。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防止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9.4 贮存 应贮存在0以上,阴凉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有异味的物品混存。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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