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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KJ 0002 S-2018 谷物组合希腊式发酵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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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HKJ 0002 S-2018 谷物组合希腊式发酵乳 2018 谷物 组合 希腊 发酵
备案号:QB64/0668S-2018 宁 夏 金 河 科技股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HKJ 0002S2018 Q/JHKJ 0002S2018 谷物组合希腊式发酵乳 2018-12-27 发布 2018-12-27 实施 2018-12-27 发布 2018-12-27 实施 宁夏金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JHKJ 0002S2018 前前 言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1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由宁夏金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代替 Q/JHKJ0002S-2017。本标准与Q/JHKJ0002S-201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谷物组合产品定义;删除了谷物组合产品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要求;修改了谷物组合产品微生物限量;增加了产品进厂检验项目;修改了发酵乳出厂检验项目;修改了谷物组合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删除了附录A。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JHKJ 0002S2018 谷物组合希腊式发酵乳谷物组合希腊式发酵乳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组合希腊式发酵乳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和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以全脂、脱脂、部分脱脂谷物组合希腊式发酵乳。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413.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非脂乳固体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3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 Q/JHKJ 0002S2018 GB 19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3.13.1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配料不同将希腊式发酵乳分为谷物组合希腊式酸乳、谷物组合希腊式风味发酵乳、谷物组合希腊式风味酸乳 3.1.13.1.1 谷物组合希腊式酸乳谷物组合希腊式酸乳 以脱脂或部分脱脂、全脂的生牛乳为原料,经预处理、标准化、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发酵、排或不排乳清,灌装制成的产品,配备相对隔离的谷物组合产品组合成谷物组合希腊式酸乳。3.1.2 3.1.2 谷物组合希腊式风味发酵乳谷物组合希腊式风味发酵乳 以80%以上的脱脂或部分脱脂、全脂的生牛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辅料,经杀菌、发酵、排或不排乳清,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酱、谷物等制成的产品,配备相对隔离的谷物组合产品组合成谷物组合希腊式风味发酵乳。3.1.3 3.1.3 谷物组合希腊式风味酸乳谷物组合希腊式风味酸乳 以80%以上的脱脂或部分脱脂、全脂的生牛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辅料,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发酵、排或不排乳清,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酱、谷物等制成的产品,配备相对隔离的谷物组合产品组合成谷物组合希腊式风味酸乳。3.2 3.2 谷物组合产品谷物组合产品 以谷物或其他果脯类原料为主,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配料、混合、内包装、金属探测、外包装制成的产品。4 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4.1 4.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 4.1.1 生乳:应符合 GB 19301 规定。4.1.2 其它原料:应符合相应国家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3 发酵菌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Q/JHKJ 0002S2018 4.1.4 乳制品生产环境应符合GB12693的规定。4.2 4.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发酵乳 谷物产品 色 泽 具有与添加成分相符的色泽。目视、品尝、鼻嗅 组织形态 组织细腻、均匀,允许有少量乳清析出;风味发酵乳具有添加成分特有的组织状态。片状或片状和粉状、颗粒状混合物 滋味气味 具有与添加成分相符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 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希腊式发酵乳 希腊式风味发酵乳、希腊式风味酸乳 谷物组合产品 蛋白质/(g/100g)2.9 2.3-GB 5009.5 脂肪a/(g/100g)3.1 2.5-GB 5009.6 非脂乳固体/(g/100g)8.1-GB 5413.39 酸度/(T)70-GB 5009.239 水分/(g/100g)-10 GB5009.3 A仅适用于全脂产品。4.44.4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表3 3 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 4.5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4 及表 5 规定。检测项目 限量指标 检验方法 希腊式(发酵乳、风味发酵乳、风味酸乳)谷物组合产品 黄曲霉毒素M1/(ug/kg)0.5-GB5009.24 铅(以Pb计)/(mg/kg)0.05 0.4 GB5009.12 总汞(以Hg计)/(mg/kg)0.01-GB/T5009.17 总砷(以As计)/(mg/kg)0.1 GB/T5009.11 铬(以Cr计)/(mg/kg)0.2-GB/T5009.123 Q/JHKJ 0002S2018 表表 4 4 发酵乳微生物限量发酵乳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非指定的用 CFU/g(mL)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 5 GB4789.3 平板计数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0 0/25g(ml)-GB4789.10 定性检验 沙门氏菌 5 0 0/25g(ml)-GB4789.4 酵母/(CFU/g)100 GB4789.15 霉菌/(CFU/g)30 乳酸菌数/(CFU/g)1106 GB4789.35 表表 5 5 谷物组合产品微生物限量谷物组合产品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非指定的用 CFU/g(mL)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000 100000 GB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GB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 2 50 100 GB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4789.10 定性检验 沙门氏菌 5 0 0/25g(ml)-GB4789.4 4.6 4.6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规定。4.7 4.7 净含量允差净含量允差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5.1 5.1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进厂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5.2 进厂检验进厂检验 谷物组合产品进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5.3 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5.3.1 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3.2 发酵乳和谷物组合产品分别做出厂检验。5.3.3发酵乳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脂肪、非脂乳固体(酸乳)、蛋白质、酸度、大肠菌群。5.3.4谷物组合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Q/JHKJ 0002S2018 5.4 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或客户提出要求时。5.4.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4.1以外的全部要求。5.5 5.5 组批与抽样组批与抽样 5.5.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5.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小于6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少于12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6 5.6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5.6.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6.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如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6.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6.1 标志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7718、GB19302、和GB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 6.2.2 包装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3 6.3 运输运输 运输时应使用冷藏车,温度保持在07,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污染物品混装、混运。6.4 6.4 贮存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07的冷藏库中,产品堆放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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