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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GZC
0001
S-2021
面皮
202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GZCQ/JGZC 0001 S2021面皮2021-01-01 发布2021-01-31 实施东东莞莞市市金金谷谷周周承承餐餐饮饮管管理理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9008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3月1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GZC 0001 S2021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由东莞市金谷周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争华。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 年 01 月 01 日。Q/JGZC 0001 S20211面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面皮的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以小麦粉、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淀粉、食用植物油为辅料,经调浆、蒸制、成型、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不同形状的即食面皮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JGZC 0001 S20212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要求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要求。3.1.3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5 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均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香味,无异味性状薄厚均匀,表面光滑,不粘连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0酸度,(OT)4.0铅(以 Pb 计),mg/kg0.15黄曲霉毒素 B1,g/kg5.0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 3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ncmM菌落总数,CFU/g52105106大肠菌群,CFU/g5220102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JGZC 0001 S20213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所使用的品种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质量标准。3.5.1 食品添加剂所使用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将试样置于洁净、白色瓷盘或其他器皿内,在自然光线下,目测、手感、鼻闻、品尝。5.2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 GB 5009.3 进行测定。5.2.2 酸度按 GB 5009.239 进行测定。5.2.3 铅按 GB 5009.12 进行测定。5.2.4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进行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出厂检验6.3.1产品出厂前应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Q/JGZC 0001 S202146.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前;b)更换生产设备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前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3 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5抽样方法及数量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六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 2kg,分别做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及留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6.6判定规则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应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后仍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7.1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应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食用方法。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破损。7.3 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产品应离墙离地 10cm 码放,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要防潮,防霉变,防虫害,防污染。7.5 保质期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常温贮存,保质期不超过 20 小时;20以下贮存,保质期为 24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