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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NJ 0002 S-2020 芡实复合片(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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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NJ 0002 S-2020 芡实复合片压片糖果 2020 芡实 复合 压片 糖果
江 苏 南 江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NJ 0002S-2020 芡实复合片(压片糖果)2020-11-20 发布 2020-12-19 实施 江苏南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JSNJ 代替 Q/JSNJ 0002S-2017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5 9 6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1 8Q/JSNJ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JSNJ 0002S-2017,与 Q/JSNJ 0002S-201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的规定。本标准指标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所规定的铅(以 Pb 计)0.5mg/kg 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江苏南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志林。本标准于 2017 年 11 月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JSNJ 0002S-2020 1 芡实复合片(压片糖果)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芡实复合片(压片糖果)的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葡萄糖为主要原料,配以麦芽糊精、芡实,经预处理、干燥、粉碎、适量添加硬脂酸镁、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微晶纤维素,混合、制粒、干燥、压片成型、包装而成的芡实复合片(压片糖果)(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1886.1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要求及试验方法 J S Q BQ/JSNJ 0002S-2020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GB 15203 的规定。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GB 15203 的规定。3.1.3 芡实: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4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3.1.5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9 的规定。3.1.6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取适量试样置于一洁净白色器皿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外观、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并观察有无外来杂质 组织形态 呈片状,大小一致,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无霉变 气味及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味甜,无异嗅,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 5.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1 GB 5009.3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J S Q BQ/JSNJ 0002S-2020 3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备用。4.3 出厂检验 4.3.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3、3.4、3.5 规定的全项目。4.4.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4.5 组批与抽样 4.5.1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方式生产和加工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个批次。4.5.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00g(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所抽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留样复检。4.5.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2kg(不少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所抽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留样复检。4.6 判定规则 4.6.1 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4.6.2 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使用复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4.6.3 样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 S Q BQ/JSNJ 0002S-2020 4 5.1 标志 5.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5.1.2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保质期、规格、数量、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的要求。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产品摆放整齐,不松动。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清洁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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