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JF 0001 S-2019 复合调味酱.pdf
下载文档

ID:2680175

大小:322.96KB

页数:7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JF 0001 S-2019 复合调味酱 2019 复合 调味
Q/JF潮潮州州市市嘉嘉发发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2019-01-22 发布2019-01-22 实施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F 0001S-2019复合调味酱备案号:4451006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08日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潮州市嘉发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荣楦。本标准于2019年01月22日首次发布复合调味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白砂糖、小麦、香辛料、味精、辣椒、大蒜、葱、花生、芝麻、虾、食用植物油、饮用水为原料,经磨粉、调和、蒸煮、冷却、包装工序加工制成的复合调味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351 小麦GB/T 1532 花生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萄葡球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要求3.1.1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 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3.1.4 花生:应符合GB/T 1532、GB 19300 的规定。3.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6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1.7 大蒜、葱、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 的规定。3.1.8 芝麻: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3.1.9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10 虾: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3.1.11 小麦:应符合GB 1351、GB 2715的规定。3.1.12 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及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产品呈棕红色或棕褐色,色泽均匀,有光泽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香气,香、辣、咸、甜适口,无异味,不得有苦、涩等异味和霉味性状呈酱状、无发霉、无返潮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酸价(以脂肪计)(KOH),mg/k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水分,%70.0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指标限量菌落总数5000CFU/g大肠菌群30MPN/100g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5.1.1 色泽取50g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100ml小烧杯)中,置于自然光明亮处,用肉眼观其色泽。5.1.2 滋味及气味取适量样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1.3 性状用肉眼观察样品。5.1.4 杂质用肉眼观察样品。5.2 理化指标5.2.1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执行。5.2.2 铅按GB 5009.12规定执行。5.2.3 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执行。5.2.4 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执行。5.2.5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执行。5.3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执行。5.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的规定执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执行。5.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批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取,所抽样品应是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g,不少于(16个包装),分成2份,1份为检验用(14个包装),1份备查(2个包装)。6.3 原、辅料入库检验产品原、辅材料购进必须经本厂检测部或送上级有关检测部门检验合格才能验收入库使用。6.4 出厂检验6.4.1 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水分、净含量。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的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检验项目按本标准中规定的第3.2条3.6条及标签。6.6 判定规则6.6.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 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整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和标志7.1.1包装储运标志按GB/T 191的规定执行。7.1.2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也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7.1.3 产品外包装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及联系电话。7.1.4 食品营养标签:应按GB 28050的规定。7.2包装7.2.1包装材料采用塑料复合膜包装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采用塑料瓶包装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7.2.2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7.2.3产品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日晒、雨淋、碰撞及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有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无腐蚀性物质侵蚀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产品应堆码在垛垫上,离地、离墙不低于10cm.7.4.3产品按照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保质期内产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自包装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