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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HK 0006 S-2021 益生菌发酵饮料系列 2021 益生菌 发酵 饮料 系列
江 苏 恒 康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HK 0006S-2021 益生菌发酵饮料系列 2021-04-30 发布 2021-06-01 实施 江苏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JSHK 代替 Q/JSHK 0006S-2018,Q/JSHK 0006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2 40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5-3 1Q/JSHK 0006S2021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JSHK 0006S-2021(备案号:320183S-2021),与原标准相比: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修改了产品配方;修改了感官要求与理化指标;修改了型式检验时间;本标准按照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2mg/L,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关于“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铅(以 Pb 计)0.3mg/L 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适用于江苏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医药城口泰路西侧、陆家路东侧 G50 幢 72 号一至二层)生产的益生菌发酵饮料系列。本标准起草人:杭爱兵 本标准于 2021 年 01 月开始起草,2021 年 02 月首次发布,2021 年 04 月进行第一次修改。J S Q B2 Q/JSHK 0006S2021 益生菌发酵饮料系列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益生菌发酵饮料系列的命名规则、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大麦芽或麦芽粉、异麦芽酮糖醇为主要原料,经粉碎、糖化、过滤、杀菌、冷却、接种一种或多种食品加工用菌种(菌种具体名单见附录 A)、发酵、添加或不添加果葡糖浆、大豆肽粉、水解大豆蛋白、酵母抽提物、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吐温 80)、磷酸氢二钾、硫酸镁、硫酸锰、碳酸钠、氢氧化钠、胶原蛋白肽、柠檬酸钠、山梨酸钾、维生素 C(抗坏血酸)、果胶、黄原胶、食品用香精、三氯蔗糖等无菌灌装、封盖、包装加工制成的益生菌发酵饮料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吐温80)GB 1886.3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 GB 292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 GB 2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锰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J S Q B3 Q/JSHK 0006S2021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果胶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1326 植物饮料 QB/T 1686 啤酒麦芽 NY/T 891 绿色食品 大麦及大麦粉 QB/T 4486 异麦芽酮糖醇 QB/T 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办监督发(2010)65号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3 要求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大麦芽应符合 QB/T 1686 的规定。3.1.3 麦芽粉应符合 QB/T 1686 及 NY/T 891 绿色食品 大麦及大麦粉的规定 3.1.4 异麦芽酮糖醇应符合 QB/T 4486 的规定。3.1.5 水解大豆蛋白应符合 GB/T 22492 和 GB 2712 的规定。3.1.6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应符合 QB/T 4575 和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的规定。3.1.7 柠檬酸钠应符合GB 1886.25 的规定。3.1.8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 的规定。3.1.9 维生素C(抗坏血酸)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10 果胶应符合 GB 25533 的规定。3.1.11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1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3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 的规定。3.1.14 大豆肽粉应符合GB/T 22492的规定。3.1.15 水解大豆蛋白应符合GB/T 22492和GB 2712的规定。3.1.16 酵母提取物应符合GB/T 23530的规定。3.1.17 磷酸氢二钾应符合GB 1886.334的规定。3.1.18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吐温-80)应符合GB 25554的规定。3.1.19 氢氧化钠应符合GB 1886.20的规定。3.1.20 硫酸镁应符合GB 29207的规定。3.1.21 硫酸锰应符合GB 29208的规定。3.1.22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3.1.23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 果葡糖浆。3.1.24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GB 31645的规定。J S Q B4 Q/JSHK 0006S2021 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黄色至棕色。目视、口尝、鼻嗅。组织形态/性状 液体,允许少量沉淀。滋、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嗅。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5.015.0 GB/T 12143 铅(以Pb计)/(mg/L)0.2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3.5 净含量及实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乳酸菌数,CFU/mL 106 GB 4789.35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 10 GB 4789.15 酵母,CFU/mL 10 沙门氏菌,/25mL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样品的釆样及处理按GB 4789.1 及 GB/T 4789.21执行。J S Q B5 Q/JSHK 0006S2021 4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乳酸菌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年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 以外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次,并顺序编号。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L(不小于6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不小于12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或该批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批次型式检验结 论为“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批次型式检验 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GB/T 10789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J S Q B6 Q/JSHK 0006S2021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常温处。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7 Q/JSHK 0006S202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食品加工用菌种名单 A.1 双歧杆菌属(双歧杆菌属(Bifidobacterium)A.1.1 青春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 adolescentis)A.1.2 乳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 lactis)A.1.3 两歧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 bifidum)A.1.4 短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 breve)A.1.5 婴儿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 infantis)A.1.6 长双歧杆菌(B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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