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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GWG 0002 S-2020 风味肠系列(腌腊肉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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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GWG 0002 S-2020 风味肠系列腌腊肉制品 2020 风味 系列 腊肉 制品
江 苏 高 旺 高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GWG 0002S-2020 风味肠系列(腌腊肉制品)2020-11-06 发布 2020-12-03 实施 江苏高旺高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JSGWG 代替 Q/JSGWG 0002S-2017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45 0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0 2Q/JSGWG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Q/JSGWG 0002S-2017 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修改了理化指标;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的格式依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7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指标限量设定为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制品”的铅(以 Pb 计)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高旺高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修订。本标准主要修订人:高文开。本标准于 2014 年 11 月首次发布,于 2017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2020 年 11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JSGWG 0002S-2020 1 风味肠系列(腌腊肉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肠系列(腌腊肉制品)的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禽肉为主要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清洗、选料修整、绞肉,配以白砂糖、玉米淀粉、食用盐、味精、白胡椒粉、大豆组织蛋白,配以或不配以辣椒、花椒粉,适量添加亚硝酸钠、红曲红、乙基麦芽酚、复合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食品用香精,经拌料、腌制、灌肠(天然肠衣或胶原蛋白肠衣)、烘干、包装制成的非即食风味肠系列(腌腊肉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J S Q BQ/JSGWG 0002S-2020 2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740 天然肠衣 GB/T 7900 白胡椒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9695.31 肉制品 总糖含量测定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 20940 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91 花椒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与试验方法 3.1 原料要求 3.1.1 鲜(冻)猪肉、禽肉:经检验检疫合格,并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3 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GB 31637 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6 白胡椒粉:应符合 GB/T 7900 的规定。3.1.7 大豆组织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3.1.8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3.1.9 花椒粉: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J S Q BQ/JSGWG 0002S-2020 3 3.1.10 亚硝酸钠:应符合 GB 1886.11 的规定。3.1.11 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3.1.12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3.1.13 复合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3.1.14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5 天然肠衣:应符合 GB/T 7740 的规定。3.1.16 胶原蛋白肠衣:应符合 GB 14967 的规定。3.1.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无粘液,无霉点 在自然光线充足的实验室(或评比室)直接观察被测样品的组织状态。剥落肠衣,将内容物置于洁净的白瓷盘内,检查色泽和气味、杂质。组织形态 外形完整、均匀,表面干爽,呈现收缩后的自然褶皱 气味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以瘦肉计)/(g/100g)38 GB 5009.3 食盐(以 Cl-计)/(%)8 GB 5009.44 蛋白质/(g/100g)5 GB 5009.5 脂肪/(g/100g)55 GB 5009.6 淀粉/(g/100g)10 GB 5009.9 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25 GB/T 9695.31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 GB 5009.227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镉(以 Cd 计)/(mg/kg)0.1 GB 5009.15 铬(以 Cr 计)/(mg/kg)1.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GB 5009.26 亚硝酸盐残留量(以 NaNO2计)/(mg/kg)30.0 GB 5009.33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J S Q BQ/JSGWG 0002S-2020 4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GB/T 20940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4.1.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过氧化值、净含量。4.2 型式检验 4.2.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相比有较大差异时。4.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3、3.4 规定的全部项目。4.3 组批和抽样 4.3.1 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3.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3.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4 判定规则 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可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标注产品名称、质量(重量)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符合 GB/T 191 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5.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J S Q BQ/JSGWG 0002S-2020 5 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洁净、卫生、通风、干燥的室内,应离地离墙 10cm 存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真空包装 6 个月,非真空包装 3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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