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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D
0001
S-2021
汤类罐头
2021
罐头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DQ/JD 0001S-2021汤类罐头2021-02-01 发布2021-02-10 实施广广东东焦焦点点农农业业科科技技开开发发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530022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D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而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焦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树兴。本标准于2021年2月1日首次发布。Q/JD 0001S-20211汤料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汤料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汤类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3生姜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JD 0001S-202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3产品分类3.1鳄鱼汤类罐头以饮用水、新鲜鳄鱼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鲜(冻)禽,畜产品、羊肚菌、莲子、枸杞、红枣、人参(人工种植)、桂圆、南杏、北杏、百合、茯苓、山药、无花果、芡实、玉竹、薏米、生姜、食用盐,经原料预处理、装罐、预封、排气、密封(真空封罐)、杀菌、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汤类罐头。3.2鸽肉汤类罐头以饮用水、鸽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鲜(冻)禽,畜产品、羊肚菌、莲子、枸杞、红枣、人参(人工种植)、桂圆、南杏、北杏、百合、茯苓、山药、无花果、芡实、玉竹、薏米、生姜、食用盐,经原料预处理、装罐、预封、排气、密封(真空封罐)、杀菌、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汤类罐头。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新鲜鳄鱼肉应新鲜、无腐烂。4.1.2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3鸽肉、鲜(冻)禽,畜产品应符合GB 2707的要求。4.1.4羊肚菌、茯苓应符合GB 7096的要求。4.1.5莲子、南杏、北杏应符合GB 19300的要求。4.1.6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要求。4.1.7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要求。4.1.8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要求。4.1.9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要求。4.1.10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的要求。4.1.11桂圆、百合、玉竹、薏米、山药、芡实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的要求。4.1.12无花果应无腐烂、无霉变。4.1.13以上原铺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具有面团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性状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目要求食盐(以 NcCl 计)/(g/100g)20铅(以 Pb 计)/(mg/kg)0.4Q/JD 0001S-20213镉(以 Cd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5铬(以 Cr 计)/(mg/kg)1.0N-二甲基亚硝胺/(g/kg)3.0锡(以 Sn 计)/(mg/kg)250(仅限采用镀锡薄板材料包装的产品)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8950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 7098规定的方法测定。6.2理化指标6.2.1食盐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4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2.6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2.7锡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6.3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及抽样7.2.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2抽样Q/JD 0001S-20214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7.3出厂检验7.3.1每批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时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商业无菌。7.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6。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7.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判定为不合格。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志、标签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标签。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含人参(人工种植)的产品标签还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限量。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采用塑料制品包装的,塑料制品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采用金属材料包装的,金属材料应符合GB 4806.9的要求;采用玻璃制品包装的,玻璃制品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8.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8.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8.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具有防鼠、防虫设施的仓库中。产品离地面2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8.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不超过3年,具体以标签标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