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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 0001 S-2021 风味片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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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C 0001 S-2021 风味片糖 2021 风味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CQ/JC 0001S-2021风味片糖2021-04-01 发布2021-05-01 实施佛山市南海区致兴嘉城塘制品加工厂发布备案号:44060191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5月3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C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佛山市南海区致兴嘉城塘制品加工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佛山市南海区致兴嘉城塘制品加工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志成。本标准于 2021 年 04 月 01 日首次发布。Q/JC0001S-20211风味片糖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片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冰糖或砂糖为原料,添加:陈皮或者姜汁(生姜榨汁),经溶解、清净处理、混合、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风味片糖。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108原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3生姜DB44/T 604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 年第 1 号)3技术要求按理化指标分为一级和二级。3.1原辅料要求3.1.1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冰糖、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3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要求。3.1.4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要求。3.1.5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该符合表1的要求。Q/JC0001S-20212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色泽均匀性状无潮解,大小厚薄均匀,砂线分明滋味及气味糖块或水溶液味甜,无异味,无异嗅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一级二级水分,%5.506.00铅(以Pb计),mg/kg0.4不溶于水杂质,mg/kg801203.4食品添加剂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允许负偏差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被检测样品置于一白色搪瓷皿或其它洁净容器内,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和有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食用方法煮熟,口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不溶于水杂质按GB/T 15108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数量为10个独立包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500g,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抽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Q/JC0001S-20213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6.5型式检验6.5.1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除 3.1 外)的全部项目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检测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6.6.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包装7.2.1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7.2.2外包装纸箱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防护。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3.5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于通风、清洁、干燥,具有防虫、防鼠设施的仓库中。7.4.2产品不得与地面接触,应离墙 20cm,离地 1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在常温下保存保质期为12个月,或以标签实际标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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