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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BSS
0004
S-2021
坚果与豆类制品
2021
坚果
豆类
制品
金 百 岁(太 仓)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BSS 0004S-2021 坚果与豆类制品 2021-08-06 发布 2021-09-01 实施 金百岁(太仓)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JBSS 代替 Q/JBSS 0004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8 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3 1Q/JBSS 0004S-2021 I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遵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替代 Q/JBSS 0004S-2021。与 Q/JBSS 0004S-2021 比较修改如下:原辅料增加豆沙类、椰蓉,桑椹改为黑桑椹,麦芽糖浆改为麦芽糖醇液,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 GB/T 21270,GB/T 28307,删除标准 GB/T 20883。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标准 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制定。本标准中以坚果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产品铅限量0.1mg/kg,严于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规定铅限量0.2mg/kg;本标准中不以坚果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产品铅限量0.4mg/kg,严于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豆类制品(豆浆除外)规定铅限量0.5mg/kg。本标准由金百岁(太仓)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术艳。本标准于 2021 年 2 月首次发布。2021 年 8 月 6 日再次修改。J S Q BQ/JBSS 0004S-2021 1 坚果与豆类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坚果与豆类制品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黑芝麻、黑豆、核桃、扁桃仁、花生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以黑枸杞、枸杞、豆沙类、黑桑椹干、黑米、黑小麦、黑玉米、黑藜麦、黑枣、薏仁、茯苓、山药、红枣、蜂蜜、麦芽糖醇液、白砂糖、棉花糖、乳粉、黄油、发酵乳、芝士粉、食用盐、奶酪、抹茶粉、椰蓉、可可粉、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明胶、果胶、水、鸡蛋、食用香精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过原辅料验收、配料、烘炒或不烘炒、粉碎、混合搅拌、成型(裹粉或者撒粉)、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的坚果与豆类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J S Q BQ/JBSS 0004S-2021 2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76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19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GB/T 20706 可可粉 GB/T 21270 食品馅料 GB 255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果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4778 抹茶 SB/T 10104 糖果 充气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 麦芽糖醇液:应符合 GB/T 28307 的规定。3.1.5 抹茶粉:应符合 GB/T 34778 的规定。3.1.6 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应符合 GB 9768.2 的规定。3.1.7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8 黄油:应符合 GB 19646 的规定。3.1.9 果胶:应符合 GB 25533 的规定。J S Q BQ/JBSS 0004S-2021 3 3.1.10 可可粉:应符合 GB/T 20706 的规定。3.1.11 棉花糖:应符合 SB/T 10104 的规定。3.1.12 豆沙类:应符合 GB/T 21270 食品馅料 3.1.13 黑芝麻、黑豆、黑果枸杞、枸杞、黑桑椹、黑米、黑小麦、黑玉米、黑枣、薏仁、茯苓、红枣、核桃、山药、扁桃仁、花生应干燥、无杂质、无异味,符合 GB 2761、GB 2762、GB2763 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 验 方 法 组织形态/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 取适量的试样置于干净的容器中,在 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观察其色泽;闻其气味;品尝其滋气味 色泽 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原料及其他辅料的香气及滋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2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以坚果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不以坚果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0.1 0.4 GB 5009.12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GB 5009.227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 GB 5009.229 黄曲霉毒素 B1/ug/kg 5.0 GB 5009.22 真菌毒素限量 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GB 4789.2 J S Q BQ/JBSS 0004S-2021 4 表 3(续)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 25 GB 4789.15 致病菌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5 净含量允差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与抽样 4.1.1 抽样方法:按批抽样,抽样数量为 10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2kg),分为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2k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1.2 产品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 出厂检验 4.2.1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相同品种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3.6 以外的全部技术要求。4.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4.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指标合格,判定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其它若有任一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 S Q BQ/JBSS 0004S-2021 5 5.1 标志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标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5.1.2 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规格、净重、执行标准等标志。5.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阴凉的库房内,避免重压,避免阳光直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贮存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规定。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