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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S
0008
S-2021
鲜冻猪肉产品及副产品
2021
猪肉
产品
副产品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ZS 0008S-2021 _ 鲜(冻)猪肉产品及副产品 2021-12-09 发布 2021-12-09 实施_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Q/HZS 0008S-2021 前 言 本标准由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适用于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长葛市众品路南侧;本标准适用于安阳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汤阴县城关镇五里村食品工业园;本标准适用于洛阳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偃师市首阳山工业区;本标准适用于驻马店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遂平县希望大道北侧工业园区;本标准适用于永城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永城市沱南工业园区;本标准适用于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众品路 2 号;本标准适用于泰州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地址:姜堰经济开发区姜溱路西侧;本标准适用于长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农安工业集中区甲三路。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会玲、岳晓艳。本标准自发布实施日起替代Q/HZS 0008S-2019(备案号410103S-2019,2019-01-10发布实施)。Q/HZS 0008S-2021 鲜(冻)猪肉产品及副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猪肉产品及副产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经屠宰加工合格的鲜(冻)猪肉或副产品(头、蹄、尾、耳、舌、颈、脑、喉头、气管、食管、心血管、内脏、脂、血液、骨、皮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修整、分割(或不分割)、切丝(或切段、切片或绞制)或不切丝(或切段、切片或绞制)、包装(定量或不定量)、冷冻(或不冷冻)加工而成的产品。2 要求 2.1 原辅料要求 2.1.1 鲜(冻)猪肉及副产品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2.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2.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2.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76.0 GB 18394 或 GB 5009.3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5 GB 5009.228 总汞(以 Hg 计)/(mg/kg)0.05 GB 5009.17 总砷*(以 As 计)/(mg/kg)0.4 GB 5009.11 镉(以 Cd 计)/(mg/kg)肉类(内脏除外)0.1 GB 5009.15 项 目 要求 检验方法 鲜猪肉及副产品 冻猪肉及副产品(解冻后)组织状态 肌肉富有弹性,指压后凹陷部位立即恢复 肉质紧密、有坚实感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闻其气味 色 泽 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骨头呈白色或乳白色 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无霉点;骨头呈白色或乳白色,允许有稍微发暗 气 味 具有猪肉正常气味 具有猪肉正常气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Q/HZS 0008S-2021 肝脏 0.5 肾脏 1.0 铅(以 Pb 计)/(mg/kg)肉类(内脏除外)0.2 GB 5009.12 内脏 0.5 铬(以 Cr 计)/(mg/kg)1.0 GB 5009.123 备注:1、检测带骨类产品时,以可食肉部分为准。2、*该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62 的规定。2.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2.6 其它要求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3 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型式检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Q/HZS 0008S-2021 编制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以经屠宰加工合格的鲜(冻)猪肉或副产品(头、蹄、尾、耳、舌、颈、脑、喉头、气管、食管、心血管、内脏、脂、血液、骨、皮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修整、分割(或不分割)、切丝(或切段、切片或绞制)或不切丝(或切段、切片或绞制)、包装(定量或不定量)、冷冻(或不冷冻)加工而成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 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制定本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本标准中总砷指标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的规定。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