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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HXST 0005 S-2019 富铁锌大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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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HXST 0005 S-2019 富铁锌大米 2019 富铁锌 大米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ZHXSTQ/HZHXST 0005 S-2019富铁锌大米富铁锌大米2019-06-25 发布2019-06-30 实施惠惠州州市市惠惠兴兴生生态态农农业业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3010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3日Q/HZHXST 0005 S-2019I前言标准按照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惠州市惠兴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惠州市惠兴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民声(惠州)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慧文、张静、罗运福、陈文财、游泽文、唐丽娜、姚志波、廖学良、罗远雄。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HZHXST 0005 S-20191富铁锌大米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富铁锌大米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富铁锌稻谷为原料,经原料验收、筛选、去石、磁选、砻谷、谷糙分离、碾米、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富铁锌大米。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0大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用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GB 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492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4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503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HZHXST 0005 S-20192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7109粮食销售包装GB/T 17891优质稻谷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验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在种植稻田的土壤中添加铁、锌矿物质元素,通过生长过程自然富集而非收获后添加、加工成符合GB/T 1354规定的三级大米,其中铁、锌元素含量均应符合GB 28050对外宣称营养素参考值(NRV)要求(4.5mg/100g)的稻谷。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富铁锌稻谷应符合 GB 28050、GB 1350、GB 2715 及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763.1 的要求。4.2感官要求4.2.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将50g被检验的试样放置于洁净白瓷盘内,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及状态,闻其气味及蒸熟后品尝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霉味。3.2.2 感官要求中的状态指标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状态指标要求项目指标要求检验方法状态碎米总量/%5.0依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其中小碎米/%0.2不完善粒,%总量3.0依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其中:霉变粒0.3杂质最大限量总量/%0.25糠粉/%0.15矿物质/%0.02稻谷粒/%4垩白粒率/%10.0依GB/T 17891 优质稻谷 附录AQ/HZHXST 0005 S-201933.3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4.5铁含量(以Fe计)/(mg/100g)4.5锌含量(以Zn计)/(mg/100g)4.5铅(以Pb计)/(mg/kg)0.15无机砷(以 As 计)/(mg/kg)0.2总汞(以Hg计)/(mg/kg)0.02镉(以Cd计)/(mg/kg)0.2铬(以Cr计)/(mg/kg)1.0苯并(a)芘(g/kg)5.0黄曲霉毒素 B1/(g/kg)10.0赭曲霉毒素 A/(g/kg)5.0溴氰菊酯/(mg/kg)0.5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麦角/(%)不得检出其它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 食品添加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要求。3.5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检验应符合 3.2 中表 1 和表 2 的要求。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Q/HZHXST 0005 S-201945.2.2铁含量按 GB 5009.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锌含量按 GB 5009.1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6总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7镉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8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9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赭曲霉毒素 A按GB 5009.96规定的方法测定。5.2.12 溴氰菊酯按GB/T 5009.110规定的方法测定。5.2.13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2.14 麦角按GB 2715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5.2.15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35.3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Q/HZHXST 0005 S-201956 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2.2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铁含量、锌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至少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6.4 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方法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数量为不少于2个包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2kg,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取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6判定规则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 若检验结果有某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6.5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6.6.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 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产品销售标签应符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应有产品名、生产厂家、厂址、产地、执行标准可、净含量、配料表、生广日期、保质期、保存方法、联系电话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7.2.17.2.1 包装应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要求。7.2.27.2.2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Q/HZHXST 0005 S-201967.2.37.2.3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毒、无异味;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同时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7.4.17.4.1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中,堆放底层应有垫板并离墙面至少要间隔20cm以上,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易腐的物品混放。7.4.27.4.2 满足上述包装和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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