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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Q 0007 S-2019 马蹄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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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Q 0007 S-2019 马蹄爽 2019 马蹄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Q 0007 S-2019代替Q/JQ 0007 S-2016马蹄爽2019-01-02 发布2019-02-20 实施佛山市南海嘉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JQ备案号:4406003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13日Q/JQ 0007 S-2019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JQ 0007 S-2016,与Q/JQ 0007 S-2016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更新引用文件。本标准起草和发布单位:佛山市南海嘉骐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雅珊。本标准首次修订。Q/JQ 0007 S-20191马蹄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马蹄爽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产品分类中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106.1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铝两片罐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1080荸荠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Q/JQ 0007 S-201923.1马蹄爽 I 型以水、白砂糖、马蹄(荸荠)为原料,经破碎、灌装、密封、杀菌、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马蹄爽。3.2马蹄爽 II 型以水、白砂糖、马蹄(荸荠)为原料,添加适量的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经破碎、灌装、密封、杀菌、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马蹄爽。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2马蹄(荸荠)应符合NY/T 1080的要求。4.1.3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GB 25540的要求。4.1.4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要求。4.1.5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性状澄清透明液体,浑浊均匀,久置允许少量荸荠肉沉淀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荸荠的香气,香气协调柔和,味感纯正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固形物,%2总糖(以还原糖和蔗糖计),%5铅(以Pb计)/(mg/L)0.04锡(以Sn计)/(mg/kg)150注:锡限量指标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4.5食品添加剂要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要求。Q/JQ 0007 S-20193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样品于试管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有无杂质;品尝滋味,嗅其气味。6.2总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3总糖按GB 5009.7、GB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6.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5锡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6.6微生物指标6.6.1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7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组批和抽样7.1.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1.2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应在全批不同部分,每批抽样数量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总数不少于 2kg。样品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原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料要求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3出厂检验7.3.1每批产品均应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方能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固形物、总糖、商业无菌。7.4型式检验7.4.1正常生产情况下,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产品定型生产之前;更换生产设备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所有项目和标签。Q/JQ 0007 S-201947.5出厂检验判定规则7.5.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合格。7.5.2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7.5.3出厂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7.6型式检验判定规则7.6.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合格。7.6.2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7.6.3型式检验项目中不超 3 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3 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7.7仲裁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规定执行。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8.1标志、标签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8.2包装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T 17590、GB/T 9106.1、GB 4806.5、GB 4806.6、GB 4806.7、GB 4806.9 或GB 4806.10的规定。外包装是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允许发展其他包装形式,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运输产品时应防止曝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贮存8.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墙不得低于 30cm,离地不得低于 10cm。8.4.2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包装完整下,从生产之日算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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