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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NY 0001 S-2021 脱皮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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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NY 0001 S-2021 脱皮豆 2021 脱皮
ICS 备案号:Q/JNY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JNY 0001S2021 脱皮豆 2021-08-10 发布 2021-08-15 实施 佛山市南海区金诺一农产品加工厂 发 布 备案号:4406038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2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NY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文件由佛山市南海区金诺一农产品加工厂提出。本文件由佛山市南海区金诺一农产品加工厂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谭志成。本标准为首次申请。Q/JNY 0001S2021 1 脱皮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脱皮豆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绿豆、豌豆、饭豆(眉豆)、白芸豆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筛选、加热(不加热)、脱皮去糠、色选、分粒、包装工艺制成的脱皮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60 豌豆 GB/T 10462 绿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285 绿色食品 豆类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Q/JNY 0001S2021 2 3.1.1 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GB 2715 的要求。3.1.2 豌豆应符合 GB/T 10460、GB 2715 的要求。3.1.3 饭豆(眉豆)应符合 NY/T 285、GB 2715 的要求。3.1.4 白芸豆应符合 NY/T 285、GB 2715 的要求。3.1.5 所有原料都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且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性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无霉变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霉变粒,%2.0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14 总杂质,%0.5 铅(以 Pb 计),mg/kg 0.2 镉(以 Cd 计),mg/kg 0.2 铬(以 Cr 计),mg/kg 1.0 赭曲霉毒素 A,g/kg 4.9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3.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Q/JNY 0001S2021 3 取100g试样,置于白色洁净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色泽、性状、杂质,鼻嗅气味,霉变粒按GB/T 5494中不完善粒检验的规定,挑拣出霉变粒,进行称量、计算含量。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5.2.2 总杂质 按GB/T 5494的规定进行。5.2.3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5.2.4 镉 按GB 5009.15的规定进行。5.2.5 铬 按GB 5009.123的规定进行。5.2.6 赭曲霉毒素 A 按GB 5009.96的规定进行。5.3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包装完好,并检查其相关合格证明文件,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6.2 组批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原料、同一品种、包装规定的产品为一批。6.3 出厂检验 6.3.1 抽样 净含量按 5.3 进行抽检,其它项目从每批产品的不同位置随机抽取不小于 500g 样品。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 本文件中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杂质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 Q/JNY 0001S2021 4 6.3.3.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该次检验合格。6.3.3.2 检验结果中若净含量、标签有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次检验不合格,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次出厂检验合格。如复检后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次出厂检验不合格。6.4 型式检验 6.4.1 正常生产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抽样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净含量按5.3进行抽检,其它项目抽样数应不小于1500g。6.4.3 检验项目 本文件3.23.4条和标签。6.4.4 判定规则 6.4.4.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该次检验合格。6.4.4.2 检验结果中若净含量、标签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得复检。其它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后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采用粮食包装用编织袋包装,应符合 GB/T 17109 的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7.2.2 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应防止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不得抛掷。Q/JNY 0001S2021 5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室内。堆放要离地20cm以上,防晒、防雨淋,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其它污染的物品混杂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以上运输、贮存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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