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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H 0007 S-2019 方便面米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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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H 0007 S-2019 方便面米制品 2019 方便面 米制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KHQ/KH 0007S-2019方便面米制品2019-02-01 发布2019-02-20 实施深深圳圳市市库库盒盒餐餐饮饮管管理理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03007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8日Q/KH 0007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本标准由深圳市库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市库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明远、钟华星、董祯。本标准首次发布。Q/KH 0007S-20191方便面米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方便面米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湿面条中的一种为主料,添加水,添加或不添加蔬菜、水果、酱腌菜、食用菌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动物性水产品及其制品、罐头食品、坚果或籽类、藻类及其制品、豆类、豆制品、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糯米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或调味油,添加白砂糖、冰糖、红糖、食用盐、酱油、食醋、香辛料、味精、鸡精、发酵酱、发酵豆制品、复合调味料、水产调味品、乳粉、白酒、调味料酒、食用淀粉(食用玉米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灭菌乳、干酪、再制干酪、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中的一种或几种,经选料、清洗或不清洗、切割或不切割、部分热加工、速冷(中心温度降至10)或不速冷、包装、装箱、冷藏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非即食方便面米制品,产品食用前需加热产品中心温度要求达到70 以上。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Q/KH 0007S-20192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4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 25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DBS44/00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预包装冷藏、冷冻膳食NY/T 1512绿色食品 生面食、米粉制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材料要求3.1.1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3.1.2大米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3.1.3湿面条应符合NY/T 1512的规定。3.1.4蛋或蛋制品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3.1.5豆类应符合GB 2715规定。3.1.6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 规定。3.1.7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 规定。3.1.8黑胡椒、姜、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 规定。3.1.9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3.1.10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 规定。3.1.11 桃仁、黑芝麻、杏仁、坚果、籽类应符合GB 19300规定。3.1.12 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GB 7096规定。Q/KH 0007S-201933.1.13 动物性水产品及其制品应符合GB 10136 规定。3.1.14 红枣应符合GB/T 5835 规定。3.1.15 白酒、料酒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3.1.16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17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3.1.18 调味料酒、复合调味料应符合GB 31644的规定。3.1.19 藻类及其制品应符合GB 19643的规定。3.1.20 蔬菜、水果应清洁无污染、无腐烂、无异味,无霉变。3.1.21 酱腌菜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3.1.22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槐花、蒲公英、榧子、酸枣仁、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要求。3.1.23 白扁豆花、枳椇子、黄芥子、槐米、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藿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24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1.25 食用淀粉(食用玉米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3.1.26 豆制品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3.1.27 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应符合GB 19646的规定。3.1.28 干酪应符合GB 5420的规定。3.1.29 灭菌乳应符合GB 25190的规定。3.1.30 再制干酪应符合GB 25192的规定。3.1.31 腌腊肉制品应符合GB 2730的规定。3.1.32 糯米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3.1.33 鲜(冻)畜、禽产品应符合GB 2707 规定。3.1.34 以上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并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及滋味具有该产品相应的气味及滋味,无酸味、无异味。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变、无虫蛀。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kg0.4酸度中和0.1mol/L的Na(OH)溶液,mL/10g 4.0黄曲霉毒素B1,g/kg5.0Q/KH 0007S-20194展青霉素a,g/kg50注:a仅限于添加苹果、山楂为原料的产品。3.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 1:样品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检验按DBS44/007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酸度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展青霉素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5.3.1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Q/KH 0007S-20195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应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酸度、标签。6.3 型式检验6.3.1 正常生产的,型式检验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6.4 组批与抽样6.4.1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4.2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出厂检验抽样每批产品抽取 4 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 2kg),净含量抽样参照 JJF 1070 的规定。1 份样品做感官要求、标签和净含量,1 份留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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