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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MDP
0002
S-2019
辣椒油
2019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JMDP 0002S-20192019-03-20 发布2019-04-20 实施Q/JMDP江门市蓬江区大平调味食品厂发 布发 布辣椒油备案号:4407012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8日Q/JMDP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门市蓬江区大平调味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宏福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 年 3 月 20 日Q/JMDP 0002S-20191辣椒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辣椒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大豆油为原料,经加热提取、沉淀、过滤、调配、包装而成的辣椒油。本产品用于烹调和佐餐拌食。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5大豆油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T 5525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NY/T 1381辣椒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Q/JMDP 0002S-201923.1原辅料要求3.1.1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GB 2716 的规定。3.1.2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3.1.3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不分层气味和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性状澄清透明的液体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辣椒素,mg/kg80水分及挥发物,%0.2酸价(以脂肪计),mg/g3.0过氧化值,g/100g0.25铅(以Pb计),mg/kg0.09总砷(以As计),mg/kg0.1苯并(a)芘,g/kg10黄曲霉毒素B1,g/kg10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检验按 GB/T 5525 规定的方法测定。Q/JMDP 0002S-201935.2理化指标5.2.1辣椒素按NY/T 1381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水分及挥发物按 GB 5009.23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 500g 且不少于 1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和标签。6.2.3判定规则Q/JMDP 0002S-20194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 1000 g 且不少于 2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 3.2、3.3、3.5 的项目和标签。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志、标签7.1.1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生产许可证编号;h)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直接接触产品的玻璃容器或塑料容器,玻璃容器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塑料容器应符合 GB4806.7 的要求。7.2.2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Q/JMDP 0002S-201957.3.2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贮存7.4.1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应垫离地面及墙壁 100mm 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勿靠近热源。7.4.2在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