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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YH 0002 S-2019 蔬菜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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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YH 0002 S-2019 蔬菜饮品 2019 蔬菜 饮品
Q/JLYH 福建 省将 乐玉 华食 品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JLYH 0002S2019 蔬菜饮品 2019-11-19 发布 2019-12-10 实施 福建省将乐玉华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JLYH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 和 GB 7101 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本标准由福建省将乐玉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将乐玉华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智伟、余九金、汤远寿。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LYH 0002S2019 1 蔬菜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饮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不合格品的召回。本标准适用于水、白砂糖、浓缩蔬菜汁、蜂蜜、食用葡萄糖、桂圆、大枣、柠檬酸、柠檬酸钠、-胡萝卜素、乙酰磺胺酸钾、羧甲基纤维素钠、D-异抗坏血酸钠、山梨酸钾、焦糖色、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调配、杀菌(高温)、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蔬菜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LYH 0002S2019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浓缩蔬菜汁: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4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28的规定。3.1.5 柠檬酸钠:应符合GB 1886.25的规定。3.1.6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1.7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1的规定。3.1.8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1.9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10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3.1.11 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3.1.12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 1886.232的规定。3.1.13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去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 50ml 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状态均匀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LYH 0002S2019 3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4.5 pH 4.07.0 铅(以Pb计)/(mg/L)0.05 锡a(以Sn计)/(mg/L)150 锌、铜、铁总和/(mg/L)20-胡萝卜素/(g/kg)2.0 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0.5 乙酰磺胺酸钾/(g/kg)0.3 a 仅限于金属灌装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3.4.1 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mL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mL 1000 CFU/mL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执行。3.4.2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3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其微生物指标还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指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0 10000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净含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LYH 0002S2019 4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柠檬酸、柠檬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D-异抗坏血酸钠、焦糖色、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7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GB 19304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理化指标 4.1.1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4.1.2 pH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4.1.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1.4 锌、铜、铁总和 按 GB 5009.13、GB 5009.14、GB 5009.90 规定的方法检验。4.1.5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 微生物指标 4.2.1 商业无菌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4.2.2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2.3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2.4 霉菌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2.5 沙门氏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LYH 0002S2019 5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2.6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线别、同一工艺、同一规格、连续生产为一批。5.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抽样数量不少于18 瓶。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商业无菌(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或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5.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及设备有变化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LYH 0002S2019 6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1929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规定。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4806.9 的规定,且封口严密,不漏气。6.2.2 外包装采用食品包装用 PE 缩膜、PVC 缩膜或瓦楞纸箱,应分别符合 GB 4806.7、GB/T 6543 的相应要求。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6.4 贮存 6.4.1 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腐蚀性的物品同库贮存。6.4.2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内,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7 不合格品的召回 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制定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产生不合格原因后方能继续生产,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和处置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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