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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SP
0001
S-2019
香辛调味料
2019
调味料
备案号:QB64/00152S-2019 Q/HYSP 宁 夏 海 银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YSP 0001S2019 香辛调味料 2019-05-07 发布 2019-05-07 实施 宁夏海银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HYSP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Q/HYSP0001S-2016香辛料粉。本标准与Q/HYSP0001S-2016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配料和工艺。本标准由宁夏海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海银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海云。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HYSP 0001S2019 1 香辛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辛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八角、花椒、桂皮、小茴香、豆蔻、香叶、草果、孜然、丁香、肉桂、肉蔻、白芷、胡椒、橘皮、砂仁、枸杞芽、生姜、香菇、甘草、良姜等植物香辛料为原料,经拣选、清理、粉碎(或不粉碎)、拼配、混合(或不混合)、包装等加工制成单一或多品种的不同种类的香辛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生产规范 GB/T 30391 花椒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加工形式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单一香辛调味料:由一种原料经粉碎(或不粉碎)制成;b)混合香辛调味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经粉碎(或不粉碎)制成;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八角应符合 GB/T 7562 要求。4.1.2 花椒应符合 SB/T 10040 要求。4.1.3 桂皮、小茴香、豆蔻、香叶、草果、孜然、丁香、肉桂、肉蔻、白芷、胡椒、橘皮、砂仁、枸杞芽、生姜、香菇、甘草、良姜等其他植物香辛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4.2 感官指标 Q/HYSP 0001S2019 2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自品种香辛调味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 味 具有各自品种香辛调味料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外观 形状 粉末或颗粒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5.0 总灰分/(%)10.0 酸不溶性灰分/(%)2.5 总砷(以As计)/(mg/kg)0.5 铅(以Pb计)/(mg/kg)2.5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5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500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Q/HYSP 0001S2019 3 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袋。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