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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YH
0003
S-2022
鱼豆豉罐头
2022
豆豉
罐头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YH 0003S-2022 2022-03-01 发布 2022-04-01 实施Q/JYH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金银花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鱼豆豉罐头 备案号:44070119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1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JYH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金银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成刚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 年 3 月 1 日 Q/JYH 0003S-2022 1 鱼豆豉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豆豉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豆豉、鲜(冻)鱼、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糖、姜、蒜、葱、香辛料,经预加工处理、调味、装罐、密封、杀菌、包装而成的鱼豆豉罐头。本产品可直接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Q/JYH 0003S-2022 2 3.1.1 豆豉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3.1.2 鲜(冻)鱼应符合GB 2733、GB 31650的规定。3.1.3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5 食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3.1.6 姜、蒜、葱应符合B 2762、GB 2763的规定。3.1.7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8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状 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胖听现象,外表面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 内容物为粒状,有油封面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以沥干物计),%50 食盐(以 NaCl 计),%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铅(以Pb计),mg/kg 0.4 锡(以 Sn 计),mg/kg 25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Q/JYH 0003S-2022 3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T 10786 中 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固形物含量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食盐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3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500g,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食盐、过氧化值、商业无菌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 Q/JYH 0003S-2022 4 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6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1000g,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 3.2、3.3、3.4、3.6 的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生产许可证编号;h)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14251 的要求。7.2.2 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7.3 运输 产品应轻装轻卸,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运输。Q/JYH 0003S-2022 5 7.4 贮存 7.4.1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离墙离地各 10cm 或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7.4.2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