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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XFS
0013
S-2021
纯亚麻酱
2021
麻酱
备案号:QB64/0354S-2021Q/JXFS宁夏君星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XFS 0013S-2021纯亚麻酱宁夏君星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2021-08-12 实施2021-08-12 发布Q/JXFS 0013S20212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LS/T3311-2017花生酱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君星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君星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少斌、马建平、苏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JXFS 0013S20213纯亚麻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纯亚麻酱的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亚麻籽为原料,经筛选、焙炒、研磨等工艺制得的纯亚麻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681 亚麻籽LS/T 3311 花生酱GB/T 8235 亚麻籽油GB 19300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T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3 食品中水份的测定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定义纯亚麻酱亚麻籽经筛选、焙炒、研磨等工艺制得的产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亚麻籽应符合 GB/T 15681 要求。4.2质量要求4.2.1理化指标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理化指标要求Q/JXFS 0013S20214项目指标色泽浅黄色至棕褐色滋味、气味具有浓郁的熟亚麻籽香味,无异味外观浓稠状酱体,允许有油脂析出水分,%3.0灰分,%3.0酸值(以KOH计),(mg/g)3.0脂肪,%40.04.2.2 微生物指标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项目指标大肠菌群n5,c2,m10,M100霉菌254.3 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2716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2718的规定。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规定。7试验方法7.1气味、滋味检验:按 GB 19300 执行。7.2水分检验:按 GB 5009.3 执行。7.3灰分检验:按 GB 5009.4 执行。7.4酸价检验:按 GB 5009.229 执行。7.5脂肪检验:按 GB5009.6 执行。7.6大肠菌群检验:按 GB4789.3 执行。7.7霉菌检验:按 GB4789.15 执行。8检验规则Q/JXFS 0013S202158.1以同一批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在每批产品中按 GB/T22165-2008 中 7.3 检验组批和抽样规定方法抽取样品进行检验。8.3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3.1出厂检验项目为质量指标所有项目。8.3.2型式检验每年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4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规定。9.2包装应符合GB/T17374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卫生、封口严密。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防止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9.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有异味的物品混存。产品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_